* | 結案的案件是指被告人被定罪或被判無罪,以及成功申索或申索被撤銷的案件 |
^ | 於2009年或之前,以民事案件而言,該定義是按“已處置訴訟方”而界定,即是說,當案中有一方獲處置,該案便視為已予處置。由2010年起,該定義已經更改:只有當案中所有訴訟方均已處置,該案才會視作已予處置 |
+ | 其他民事案件包括雜項程序、印花稅(條例)上訴案、平等機會訴訟、人身傷害案件、職業性失聰(補償)上訴案、肺塵埃沉着病(補償)上訴案及地產代理上訴案 |
** | 案件數目是指已排期聆訊的非正審申請的案件數目,而結案案件數目是指在本年報報告期內審理的非正審申請的案件數目 |
| 註 (1) : 結案的案件是指已發出最終離婚令或領養令的案件 |
| 註 (2) : 結案的案件是指訟費賬單已予處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