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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審裁處在我缺席的情況下判我敗訴或剔除我的申索,我可否上訴?
你不應提出上訴,而應立即向審裁處申請將缺席裁决作廢。你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表格8D》,即《要求將裁斷/命令作廢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填妥後呈交審裁處,並須繳付指定費用。若純綷因為你的缺席而被法庭剔除你的申索,在此情況下,申索人可重新入禀另一新案件。
如不滿審裁處把申索移交其他審裁處或法庭
你可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覆核。你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表格8C》,即《一方要求覆核裁斷/命令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填妥後呈交審裁處,並須繳付指定費用。
你也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覆核,但你必須在命令發出後7天內提出申請,填妥並提交《表格7》,即《要求原訟法庭覆核審裁處移交申索申請書》,表格可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如對判決不滿(如不滿審裁官的命令或裁決),你有以下兩個做法可以選擇:
- 向審裁處申請覆核;或
-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批准或許可。
申請覆核
如你決定申請覆核,你須填妥《表格8C》,即《要求覆核裁決/命令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並提交審裁處及繳付指定費用。表格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申請人必須在法庭命令或裁決發出後7天內辦妥上述手續。你必須嚴格遵照期限規定。
申請書會交由審裁官考慮,以決定給予或拒絕給予覆核許可,覆核聆訊通常會由同一位審裁官主持。
如覆核得到許可,便會進行覆核聆訊。屆時,審裁官可將整宗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處理或重新聆訊,亦可傳喚或聆聽新的證據。經覆核後,審裁處可更改或維持原來的決定。
如你不滿覆核結果,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
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你決定上訴,你必須在規定限期內以《表格9》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首先,你必須在以下期限內申請上訴許可:
- 在法庭裁斷書或命令書送達後起計7天內;或
- 假如你在這7天內向審裁處申請索取該裁斷或命令的書面理由,則在該書面理由送達後起計7天內。
只有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才可延長以上期限,且必須有充分理由。
你可委託律師替你提出上訴。如你準備親自進行上訴申請,你應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尋求協助。該辦事處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電話:2825 4228)。
申請將由原訟法庭加以考慮,再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決定,給予或拒絕給予上訴許可。除非涉及法律問題、或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否則不會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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