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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pdf 版本 (970KB)                    可供查閱的資料          下載表格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工作是甚麼?

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快速、不須跟隨正式法庭規則、且花費不多的形式,處理不超過5萬元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屬法庭,卻無須像其他法庭一樣嚴格依循證據法規則,當事人不可由律師代表,必須親自出席聆訊。

 

提出申索前

應先考慮如果申索成功,對方是否有足够資產還款。縱使你獲得勝訴,由於執行此令狀成功與否,無人能預知,而執行封票的按金及費用須先由申請人繳付,因此申請人須考慮本身的情況,自行作出決定。請閱讀《怎樣申請執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决》的部份,才決定是否提出申索。如對方無力清還欠款,你可能白費時間和金錢。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而非被告人。在提出申索前,你可首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人,列明所索款額及理由,並告知對方,若不清還,你會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倘對方因應清還款額,你便無須訴諸法庭。

 

何謂小額錢債申索?

小額錢債申索是指涉及款額50,000元或以下的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主要處理以下幾類申索:

  • 債務
  • 服務費
  • 財物損毁
  • 已售貨物
  • 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申索
    • 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受理下列申索:

  • 工資
  • 收回土地
  • 贍養費
  • 誹謗
  • 你不可為了使申索額不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50,000元的限額,而將逾50,000元的申索分為兩宗或以上的個案辦理。但你可放棄對超過限額的部份,以便獲得審裁處受理。審裁處登記處的職員可以就你的申請給予一般程序及手續上的資料,但不能提供法律意見,也不能代你填寫表格。

     

    申索人怎樣提交申索?

    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表格1》及《表格2》,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

    在《表格1》(申索書標題)內填寫

    • 提出申索人士、商號或公司(即申索人)的全名及地址。(地址須為本港地址。郵箱地址恕不接納。)
    • 被告人士、商號或公司(即被告人)的全名及地址。(地址須為本港地址。郵箱地址恕不接納。)

    如被告人是有限公司,你須向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字樓公司註册處(電話:2867 2571及2867 2584;網址:www.cr.gov.hk)查取該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並將該公司之註册地址填寫在表格上。

    如被告人是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你須向香港告士打道5號税務大樓4字樓商業登記署(電話:1878088; 網址:www.ird.gov.hk)查取該公司的《商業登記申請書》,並將東主或合夥人的主要營業地址及/或住宅地址,一併填寫在表格上。

    如被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經營的商號,你則須查取該有限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及填寫註册地址,同時亦必須查取該公司之《商業登記申請書》,以核對該公司之營業名稱。

    在《表格2》(申索書)內

    • 列明所欠款額
    • 列明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理由
    • 列明申索金額的計算方法
    • 如表格上的空位不够填寫,可另加紙張

    申索表格2須由申索人簽署。如以獨資或合夥經營人身份申索,則應由東主或由一名合夥人簽署。如以有限公司身份申索,則應由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或經授權的職員簽署。本處不接受郵遞申索,但你可委託他人遞交申索表格。

    審裁處登記處備有表格樣本可供参閱。

    審裁處職員不能代你填寫表格。

    請注意如入禀後才發現資料錯誤而需要修改,申索人須書面作出申請。審裁官批准後,申索人須再次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修改手續及繳付修改費用。因此為免浪費額外時間及金錢,申索人應確保入禀時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提交申索書須繳付甚麼費用?

    申索提交費(視乎申索額而定)及執達服務開支。

    在特殊情況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可應申索人的申請,減收或延收各項費用。

    如你勝訴,可要求審裁官判被告人繳付訟費補償你因提出申索而支付的合理開支。不過請緊記,如你敗訴,被告人也可以要求你支付訟費。至於是否會判給訟費及金額多少,當由審裁官酌情决定。

    小額錢債審裁處收費表

      提交申索書/反申索書及傳票
    $
    1 提交申索書及反申索書—  
      申索額不超過3,000元
    20.00
      3,000元 至17,000元
    40.00
      17,000元 至33,000元
    70.00
      33,000元 至50,000元
    120.00
    2 傳票及副本,包括送達費用,以每位證人計
    33.00
    3 覆核申請書
    61.00
    4 上訴許可申請書
    61.00

     

      印製副本、核證文本及查閱文件
    $
    5 在審裁處登記處印製的文件副本連同核證費用(包括書面裁決或命令),每頁計
    5.50
    6 在審裁處登記處印製的文件影印本連同核證費用—
     
      (a) 每頁或不足一頁計
    5.50
      (b) 紙張大小超過210毫米x297毫米,每頁或不足一頁計 由司法常務官
    釐訂額外費用
    7 在審裁處登記處製作的翻譯文件及證書,每頁計 由司法常務官
    酌情決定
    8 核證在其他地方製作的譯文
    20.00
    9 在審裁處登記處查閱登記冊、檔案或文件,每次計
    18.00

     

      執達主任開支
    $
    10 交通或運送費用,及超時支出,按路程和時間計算(須付現金) 實際開支加
    20%行政費用

     

      收集證據
    $
    11 傳召公職人員出席審裁處提供或證明一些記錄或文件(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者除外)
    61.00
    12 傳召公職人員出席審裁處提供其他證據—
     
     

    (a) 以專家身分出席

    由司法常務官
    酌情決定
      (b) 並非以專家身分出席,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計
    61.00
    13

    提交誓章或聲明書(法庭執達主任的誓章或聲明書 除外)(包括在登記處宣誓) (1992 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121.00

     

      雜項
    $
    14 向審裁處提交上文未有列明的通知書或文件(表示不擬進行申索或答辯的通知書或文件除外)
    55.00
    15 在有關法律程序的文件上蓋章(上文已列明的文件除外)
    55.00
    16 上文未有列明或指定收費的其他事宜或程序 由司法常務官
    釐訂收費
    17 修訂申索表格,每次修訂計
    20.00
    18 執達主任派遞申索文件,每個地址計
    10.00

     

    提交申索書後會怎樣

    登記處職員會將表格3《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交予申索人,表格上註明:

    • 初次聆訊日期及時間
    • 法庭編號及地址
    • 審裁官姓名

    法庭執達主任會以平郵方式,將表格1,2及3的副本寄給被告人。

    假如審裁處未能把申索書送達被告人,會怎樣處理?

    假如未能把申索書送達被告人,審裁處會在聆訊當日要求你提供被告人的正確地址,並可能需要加以核實。假如仍然無法送達,審裁處或會准許以其他方式送達。假如最終仍然無法送達申索書,那麼,審裁處便不能處理該宗申索。

    申索人應如何中止申索書?

    申索人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申索人中止申索書》,填寫後一份交回審裁處,同時亦須將一份副本送達被告人。該通知書如於首次聆訊前提交,是無須審裁官批核,如於首次聆訊當日或之後提交,就須獲得審裁官的批核命令。

     

    被告人收到申索書會怎樣?

    被告人可能會:

    • 同意全數/部份繳還申索額;或
    • 同意還款,但要求延期或分期繳付;或
    • 不同意該項申索全部/部份;或
    • 不同意該項申索及提出反申索;或
    • 不理會該項申索。

    假如被告人同意全數繳還申索額/要求延期或分期繳付

    • 於提交答辯陳述書前,被告人可以無須取得審裁官的許可,而將申索的全部款額及文件存檔費,(申索額不超過3,000元文件存檔費為20元;申索額3,000元至17,000元為40元;申索額17,000元至33,000元為70元;申索額33,000元至50,000元為120元,另加執達主任派遞申索文件,每個被告人每地址計10元。)繳存於法院。但在一切其他情況下,則須取得審裁官的許可後方可繳存款項於法院。
    • 如被告人同意全數繳還申索額,可於初次聆訊日前最少五個工作天郵寄支票到本審裁處。支票須為劃線支票及抬頭請寫“香港特區政府”,並於支票背面寫上申索編號、被告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期票恕不接受。亦可親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審裁處之會計部繳付。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582 5309會計部。
    • 被告人把款項繳存於法院後,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可從案件過堂列表或法院聆案列表(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刪除該宗案件,並用電話、圖文傳真或郵寄的方式通知申索人已經取消該案的聆訊日期。司法常務官將據此而將繳存於法院的款項支付予申索人。
    • 從案件過堂列表/法院聆案列表中刪除有關案件時,如果會對申索人造成不公的話,司法常務官可選擇不予刪除。
    • 在答辯陳述書提交後,不論任何時候,被告人如果要繳存款項於法院,則須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方法是填寫一份申請表格,指明擬繳存的款額及說明所繳存的款額是完全抑或是局部償付該項申索。被告人亦必須述明擬繳存的款額是否包括訟費(如有的話)。小額錢債審裁處應予安排聆訊日期,並將通知書寄送申索人。小額錢債審裁處應將被告人的申請書副本一份連同聆訊的通知書送交申索人。同時,審裁處亦應將同意書表格一份送遞申索人。因此,如果申索人願意接受被告人繳存於法院的款項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他/她的申索,申索人可在表格上簽名,然後把它交回審裁處,而不用出席已編定的聆訊。
    • 審裁官可隨時發出他/她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假如被告人接納該項申索,但未能即時繳付

    如被告人需要延期還款,可於首次聆訊當天向法庭申請延期或分期還款,被告人須提供証據以支持該申請(例如:經濟困難的資料)。審裁處會考慮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假如被告人不同意該宗申索

    如被告人不同意該項申索,便應提交答辯書/或並可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必須於首次聆訊前最少兩個工作天,將答辯書及/或反申索書一份向本登記處提交 (信封面請註明《答辯書》),並另將一份副本派送給申索人。

    被告人應如何中止反申索書?

    被告人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被告人中止反申索書》,填寫後一份交回審裁處,同時亦須將一份副本送達申索人。該通知書如於首次聆訊前提交,是無須審裁官批核,如於首次聆訊當日或之後提交,就須獲得審裁官的批核命令。

    假如被告人不理會該宗申索

    如被告人不理會該項申索,聆訊當日又不出席,若申索人能提供齊備的證據致使審裁官信納申索所倚賴的事實屬實及證明申索書及聆訊通知書已妥為送達被告人的情況下,要求法庭判被告人敗訴。

     

    應該怎樣就首次聆訊作準備?

    在首次聆訊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可能隨時把不適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的申索,移交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假如被告人在首次聆訊時,提出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管轄範圍的反申索,則有關的申索(包括申索及反申索)的法律程序也同樣會被移交到恰當的審裁處或法庭處理。

    誰人出席首次聆訊?

    訴訟雙方均須出席首次聆訊。代表法團出席的人須有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的授權書正式授權;合夥商號須由其中一位合夥人代表出席。

    訴訟代表(如非大律師或律師),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獲得審裁處許可,但審裁處有權拒絕給予許可;而且
    • 能夠出示訴訟一方簽署的授權書;而且
    • 應完全熟悉案情。

    申請押後聆訊

    若非有充足的理據(請注意工作關係或假期一般不獲接納為充足的理據),或申請人已與案件的其他與訟人事聯絡並取得他們的同意,否則審裁官可能拒絕有關的申請。請緊記,審裁官可判申請人須支付對方因押後聆訊而產生的訟費。有關申請並沒有既定表格,申請人請在信中註明案件編號、法庭、聆訊日期、聯絡電話以及申請的理據。請考慮提供文件(如對方的同意信)以作支持。有關申請將交由審裁官作出指示,本處會儘快通知你申請的結果。

    作為申索人應怎樣準備?

    如果你或代表均未能按指定時間出席首次聆訊,申索可能被剔除。你應該為首次聆訊預留半天或更多的時間。

    如果你委派代表出席,應確保他完全熟悉案情。

    申索人須帶備以下的基本文件出席首次聆訊:

    • 申索人如授權他人代表:一封授權書(申索人若屬有限公司,授權書應由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並蓋上公司印章。申索人若屬無限公司,授權書應由東主或合伙人簽署並蓋上公司印章。)
    • 申索人若為有限公司:一份《週年申報表》(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
    • 申索人若為無限公司:一份《商業登記申請書》(可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署申請 - 香港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 被告人若為有限公司:一份該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
    • 被告人若為無限公司:一份該公司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可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署申請 - 香港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 如被告人是有限公司經營的商號:一份該有限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及一份該營業名稱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可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署申請 - 香港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 所有可用以支持申索的文件的正本及兩份副本。

    作為被告人須帶備以下文件出席首次聆訊:

    如果你或代表均未能按指定時間出席首次聆訊,申索人可申請作出判決。你應該為首次聆訊預留半天或更多的時間。

    如果你委派代表出席,應確保他完全熟悉案情。

    • 被告人如授權他人代表:一封授權書(被告人若屬有限公司,授權書應由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並蓋上公司印章。被告人若屬無限公司,授權書應由東主或合伙人簽署並蓋上公司印章。)
    • 被告人如為有限公司:一份公司之《週年申報表》(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
    • 被告人如為無限公司:一份公司之《商業登記申請書》(可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署申請 - 香港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 如被告人是有限公司經營的商號則:一份該有限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及一份該營業名稱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可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署申請 - 香港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
    • 所有可支持答辯之文件的正本及兩份副本。
    • 收到申索後,若有需要,可致電本處查詢。本處職員樂意提供一般指導,但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首次聆訊包括些甚麼程序?

    會見審裁主任

    • 申索人及被告人須前往聆訊地點日期通知書內所指定的法庭,向審裁主任報到。
    • 應關掉手提電話及傳呼機,以免滋擾法庭。
    • 法庭每天須處理大量新案件,因此,審裁官會按慣常做法,指派一位審裁主任,先與雙方當事人會面,從而將案件:
      - 歸類為抗辯或不抗辯案件,
      - 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屬自願性質),
      - 在無法達成和解時,找出主要的爭議點。

    請緊記,審裁主任不能向訴訟雙方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由審裁官聆訊。

    調解

    審裁官和審裁主任均有責任嘗試調解糾紛。如果訴訟雙方同意和解,審裁主任便會將申索書呈交審裁官,以待作出兩方同意下的命令,書面命令將送交訴訟雙方。

    由審裁官聆訊

    • 如申索人不出席首次聆訊,申索可能被剔除。
    • 如被告人不出席首次聆訊,若申索人能提供齊備的證據致使審裁官信納申索所倚賴的事實屬實,及證明申索書及聆訊通知書已經妥為送達被告人的情况下,審裁處便可核實申索內容,便可作缺席判決,判被告敗訴。

     

    怎樣情況下案件會押後提訊

    若被告人缺席

    申索書未能成功派送給被告人或;如看來申索書或聆訊通知書並未妥為送達被告人,審裁處會將聆訊押後,並指示以其他方式送達申索書或聆訊通知書;申索書若能成功派送給被告人,但申索人未能準備足夠文件作缺席判決,則案件會被押後及發出指示呈交有關文件。

    若被告人出席,在首次聆訊時雙方未能和解

    審裁處會發出命令,將案件押後,另訂日期提訊或審訊,當日審裁處通常會指示雙方在指定日期前交換證人口供詞及其他文件(例如公証行報告)。證人須以中文或英文寫下對案件所知,並附上有關文件或相片的副本。

    你須在指定日期前將證人書面證供的副本,郵寄或親自送交對方和審裁處。這些書面證供將在審訊中作為證據,而雙方須帶同所有已提交的文件正本應訊。如你未能按指定日期遵從審裁處指示完成上述事宜,你可被判敗訴或被裁斷支付訟費給另一方。

     

    提訊時情況怎樣?

    整宗案件需時多久才會完結?

    首次聆訊完畢後,你可能需要再出席多次提訊,案件才可獲排期審訊。提訊次數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以及訴訟雙方為案件準備的情况(包括提供證件和尋找證人的進度)。

    • 審裁官於提訊時會:
      - 向申索人及被告人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例;
      - 通知當事人可考慮傳召誰人作證;
      - 指示當事人應怎樣作好審訊前準備;並且
      - 調查案件及雙方的爭議所在。
    • 提訊時,審裁官會促成或鼓勵雙方和解,這是正當行為。若當事人願意和解,審裁處便會發出法庭指令。
    • 除非審裁官要求,否則證人無須出席提訊。
    • 提訊時,審裁官通常會指示雙方在指定日期前交換證人口供詞。證人須以中文或英文寫下對案件所知的詳情,並附上有關文件或報告的副本及彩色相片(如適用)。
    • 你須在指定日期前將證人口供詞及所有有關文件的副本,郵寄或親自送交對方和審裁處。這些陳述書將在審訊中作為證據,而雙方須帶同所有已提交的文件正本應訊。
    • 如你未能按指定日期遵從審裁處指示完成上述事宜,你可能被判敗訴或被裁斷支付訟費給另一方。
    • 申索或會涉及一些審裁官知識以外的技術性事宜,例如,修理汽車的費用是否合理,已交付的貨物品質是否達到行內可接受的標準等。
    • 遇上這種情況,當事人或需聘請專家協助舉證,但由專家提供意見,收費可能高昂。
    • 若不肯定是否需要專家協助,可徵詢審裁官的意見。

    審訊是怎樣的?

    審訊前,認真地寫下你須在審訊中提出的一切重點,以免遺漏。

    請證人出席審訊。如果證人不願意出庭,你應儘快向審裁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證人出庭作證。你可向登記處索取所需表格(《表格409-S》)。

    你須於審訊之前至少三星期申請證人傳票。如申請證人傳票,你須繳付證人費,登記處職員可提供所需費用的詳情。

    審訊是怎樣的?

    雙方當事人和證人必須出席審訊。如申索人缺席,審裁官可剔除該宗申索。如被告人缺席,只要申索人能就該宗申索提出充份證據,審裁官便可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作出判決。

    審訊時,審裁官會審查訴訟雙方提出的全部口頭或書面證據,然後裁定那些證據較真確。一般情況下,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舉證的責任及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準則。

    審訊時,審裁官會請證人宣誓後口頭作證,如發現證人作偽證,證人可被刑事檢控。

    訴訟雙方均有機會向自己和對方的證人發問,寫下證人的證供會對你發問有幫助。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後,雙方均有機會作結案陳詞。

    審裁官可於聆訊完結時宣判,如爭議點較為複雜,則會押後宣判。假如審裁官認為雙方須提供進一步證據,便會押後聆訊。

    聆訊時的行為規範

    在審裁處的聆訊中,如有任何帶有侮辱或恐嚇成分的行為,或故意阻礙聆訊進行,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罰款1萬元及入獄6個月。

     

    若不滿審裁官的决定,我該怎麽辦?

    如果審裁處在我缺席的情況下判我敗訴或剔除我的申索,我可否上訴?

    你不應提出上訴,而應立即向審裁處申請將缺席裁决作廢。你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表格8D》,即《要求將裁斷/命令作廢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填妥後呈交審裁處,並須繳付指定費用。若純綷因為你的缺席而被法庭剔除你的申索,在此情況下,申索人可重新入禀另一新案件。

    如不滿審裁處把申索移交其他審裁處或法庭

    你可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覆核。你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表格8C》,即《一方要求覆核裁斷/命令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填妥後呈交審裁處,並須繳付指定費用。

    你也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覆核,但你必須在命令發出後7天內提出申請,填妥並提交《表格7》,即《要求原訟法庭覆核審裁處移交申索申請書》,表格可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如對判決不滿(如不滿審裁官的命令或裁決),你有以下兩個做法可以選擇:

    • 向審裁處申請覆核;或
    •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批准或許可。

    申請覆核

    如你決定申請覆核,你須填妥《表格8C》,即《要求覆核裁決/命令申請書》列明提出申請的原因,並提交審裁處及繳付指定費用。表格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申請人必須在法庭命令或裁決發出後7天內辦妥上述手續。你必須嚴格遵照期限規定。

    申請書會交由審裁官考慮,以決定給予或拒絕給予覆核許可,覆核聆訊通常會由同一位審裁官主持。

    如覆核得到許可,便會進行覆核聆訊。屆時,審裁官可將整宗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處理或重新聆訊,亦可傳喚或聆聽新的證據。經覆核後,審裁處可更改或維持原來的決定。

    如你不滿覆核結果,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

    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你決定上訴,你必須在規定限期內以《表格9》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首先,你必須在以下期限內申請上訴許可:

    • 在法庭裁斷書或命令書送達後起計7天內;或
    • 假如你在這7天內向審裁處申請索取該裁斷或命令的書面理由,則在該書面理由送達後起計7天內。

    只有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才可延長以上期限,且必須有充分理由。

    你可委託律師替你提出上訴。如你準備親自進行上訴申請,你應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尋求協助。該辦事處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電話:2825 4228)。

    申請將由原訟法庭加以考慮,再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決定,給予或拒絕給予上訴許可。除非涉及法律問題、或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否則不會批准上訴許可。

     

     

    原訟法庭處理上訴的權力

    原訟法庭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方面作出的裁定,亦不可考慮其他證據。

    原訟法庭可以:

    • 判上訴得直;
    • 駁回上訴;或
    • 將案件發回審裁處,重新聆訊。

     

    我究竟應尋求覆核,還是提出上訴?

    以下列表或有助你決定究竟應該申請覆核或申請上訴許可:

    覆核
    上訴
    •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
    • 在原訟法庭進行
    • 通常會由原審審裁官聆訊
    • 通常會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聆訊
    • 不可由律師代表
    • 可委託律師進行上訴
    • 訟費一般所費不多
    • 訟費可能相當高昂
    • 可接納新的證據
    • 上訴時不接納新的證據
    • 無須受審裁處原審時已認定的事實約束
    • 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作出的裁定
    • 上訴須向原訟法庭提出
    • 進一步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

     

    怎樣申請執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决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獲得法庭判決/判令或判定付款給你後,如判定債務人沒有遵辦,你可以經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由司法機構的執達主任以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俗稱封票)執行該項判決/判令或判定。

    由於執行此令狀成功與否,無人能預知,而執行封票的按金及費用須先由申請人繳付,因此申請人須考慮本身的情況,自行作出決定。

     

    申請手續

    你可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申請發出封票,指示執達主任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貨物及財物,價值相等於應付給你的數額加上執行封票所需的費用。在執達主任進行扣押後,而判定債務人仍然不將款項交到法庭時,執達主任便會安排將扣押物品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在支付必須的法庭收費後,方會用來償還欠你的款項。

    登記處職員會給你一份申請表及一張封票給你填寫判定債務人的資料和你希望追討的數額。填妥這些文件後,你必須繳付按金及執達主任費用。法庭簽發封票後(通常需要三個工作日)會轉交執達主任辦事處執行。

    最好你能陪同執達主任執行封票,但須預約時間。

    執達主任辦事處會按照收到封票的次序予以處理。執達主任辦事處通常會在收到封票十個工作日後作第一次嘗試執行。你亦可請求執達主任辦事處安排私人護衞員代替法庭看守員。

    執行程序

    在執行封票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到判定債務人的樓宇。如果他認為屋內的物品價值足以支付封票所載的數額,另加執行封票估計費用,便會將適量的物品扣押,再列出一份被扣押品的清單,然後交給看守員一份副本。看守員負責看守物品,確保它們不受干擾或被非法移去。

    根據現行慣例,判定債務人有五個工作日的寬限期來清付債項。如判定債務人仍然不付款,執達主任會將扣押的物品拍賣。拍賣所得在扣除看守員費用及附帶開支後,會用來償還欠你的款項。法庭收到款項後會以劃線支票寄到申請人在表格一所填寫的地址或通知申請人到法庭會計處領取款項。

    如執達主任在判定債務人的地址發現並無足夠物品可供扣押,會立即通知你。如執達主任未能即時與你聯絡及得到你的指示,他有權不進行抄封。你須在十四日內寫信到執達主任辦事處,提出進一步的指示。如果你與執達主任一同前往,就可以當場提出指示。

    注意事項

    • 執達主任每次嘗試執行封票都需要收費。如成功執行,費用會由拍賣所得款項支付,按金會退還給你。
    • 如執行失敗,嘗試執行的費用便須從按金中支付,餘款會退還給你。多次嘗試便要付出多次費用。
    • 如果你請求執達主任進行多次嘗試,可能要繳付更多的按金。
    • 企圖執行判決的費用可能很龐大,你應該小心考慮然後才申請發出封票,如果你知道債務人沒有貨物或財產可供抄封,追逼他亦沒有用處。
    • 有些判決是無法執行的,例如判定債務人不名一文或不知所踪,就無法追還欠款。
    • 由於執行封票時,執達主任無權破門進入被抄封的住宅樓宇,因此如果被抄封的住宅樓宇無人應門或執達主任被拒絕內進或難以確認被抄封樓宇內的財物貨物是否屬於判定債務人的話,執行抄封便無法成功,而法庭在這方面亦無法協助。在這種情況下,判定債權人可諮詢法律意見,考慮執行抄封以外其他執行法庭裁決/命令的方法。

    查詢電話

    要成功執行封票,你必須將被告的正確地址交給執達主任辦事處。如果你想知道執行封票的進展情況,可致電2802 7510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查詢。

    如何聯絡我們?

    辦公時間(公眾假期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審裁處及會計部將暫停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前取消,本處將照常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取消,本處將於是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照常辦公。 如果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十時或以後才取消,本處將全日暫停辦公。
    • 若你的案件聆訊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有關本處恢復辦公的時間,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的報導,或致電本登記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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