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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下述情況中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 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和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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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時行使,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查詢,以確使授予書發給法律規定的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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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是當然遺產管理官。
遺產管理官為小額遺產提供一個快捷廉宜的處理方法。他協助遺產受益人較快地從遺產中獲得金錢應急。
遺產管理官通常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由手頭現金、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數額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
遺產管理官根據遺產的總值按以下比率徵收費用:
(a) 首1,000元 ....................... 5%
(b) 其後4,000元 ................ 2.5%
(c) 餘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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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難解答,因須視乎很多因素而定。不過,如果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他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
(a) 死者的死亡日期,及
(b) 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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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到稅務局遺產稅署申領必要的清妥遺產稅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你可以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授予書。
公眾申請組通常在以下情況能提供協助:
(a) 申請看來簡單,
(b) 遺產的情況並不複雜,或
(c) 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提供協助。
在這情況下,你應該考慮徵詢律師的意見。遺產承辦處備有由香港律師會印製的律師行名單以供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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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檢查死者的遺物。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保險箱,你便應該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按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應該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按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你可以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授予書。
公眾申請組通常在以下情況能提供協助:
(a) 申請看來簡單,
(b) 遺產的情況並不複雜,或
(c) 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提供協助。
在這情況下,你應該考慮徵詢律師的意見,遺產承辦處備有由香港律師會所印製的律師行名單以供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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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說,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明白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以及對有關的遺囑作出解釋。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律師的意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a) 尚存的配偶,
(b) 死者的一名子女,
(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d)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申請授予書,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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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1)條容許你這樣做。
任何本身有權獲得授予書而又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都可以經由合法委托的受權人提出申請。
這是你的個人選擇。在下列情況中,你可以考慮聘請律師來協助你申請授予書:
(a) 申請看來複雜及/或遺產的情況複雜,以及/或
(b) 你對於準備及提交必要的文件等法律程序並不熟悉。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上協助你,不過,請注意《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2)條旨在防止非律師人士向人提供法律服務,因此不管代理人有沒有酬勞,它禁止經由代理人提出的申請。另外,個人申請人也不可以由他的顧問或看似他的顧問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你應注意:
(a) 授予書不得發給超過四名人士,以及
(b) 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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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填妥合適的指明表格,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你也可以從該處的網頁中下載。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印發了一份「指明表格使用指引」,你可到遺產承辦處索閱,也可從該處的網頁中下載。另外,你亦可請教律師。
你必須親身到達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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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根據《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香港法例第4D章)附表2徵收費用。
法庭的費用包括:
(a) 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
(b) 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以及
(c) 處理授予書申請的按比例收費:
如果所宣誓的遺產淨值是
10,000元 |
.......................... |
160元 |
20,000元 |
.......................... |
320元 |
50,000元 |
.......................... |
640元 |
100,000元 |
.......................... |
800元 |
200,000元 |
.......................... |
1,200元 |
300,000元 |
.......................... |
1,600元 |
400,000元 |
.......................... |
2,400元 |
600,000元 |
.......................... |
3,200元 |
800,000元 |
.......................... |
4,000元 |
1,000,000元 |
.......................... |
4,800元 |
而每多100,000元或不足100,000元之數則須另付400元。
法庭通常的收費是:
(a) 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
(b) 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 按遺產淨值的按比例收費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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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查詢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所需的時間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明確的申請平均需要大約五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複雜及/或遺產的情況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授予書人士的資格,所以你可能需要到遺產承辦處超過一次,以提交其他資料和更多的文件或證據。
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是詢問式的。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作出查詢及要求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都是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不過,你可以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申請要求副本。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六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正本,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那些正本文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交回,以及提交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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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按程序尋求協助。
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以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不過遺產必須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的情況。
任何遺產餘額如果超過五年無人申領,都會撥歸政府的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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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項證明外國公文真偽的程序。
每份外國公文都有一個特定的目的,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某某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文字發出公文,所以這些文件必須經過認證才能認受,這是通行世界的做法,遺產承辦處同樣依循。
(a) 對於那些參加了海牙公約(取消外國公文必須獲得法律認可的規定)的國家或地區來說,你只須採取一項步驟,即把公文交至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部門,申請在公文蓋上《加簽證明書》。
(b) 至於那些沒有參加海牙公約(取消外國公文必須獲得法律認可的規定)的國家或地區來說,,你則須要採取兩項步驟:
(i) 把公文交至該國或地區的有關部門(或外交部辦事處,視乎當地實際情況而定)以核證發出該公文機構簽名及/或印章的真偽;以及
(ii) 把該公文再交至該國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作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部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參加國家或地區的名單時有變動,但目前包括:澳洲、比利時、法國、德國、希臘、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南非、瑞典、瑞士、英國及北愛爾蘭、美國。如有任何疑問,可向遺產承辦處查詢。
慣常做法規定你必須採取以下兩個步驟:
(a) 到當地的公證處申領公證書,以及
(b) 把該公證書送交或轉交至 位於北京的外交部,以核證上述當地公證處簽名及/或印章的真偽。:
香港的法定語文是中文和英文,因此,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的文件都必須翻譯。
你必須在外國公文的正本上進行認證,而不是在翻譯本上。因此,你須先把公文認證,然後如有需要的話,再把已經認證的外國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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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書會在你繳清所有法庭費用和符合所有要求後發出,通常大約需要五個星期。
遺產承辦處將會:
(a) 在你的申請存檔後的28個工作天內發信提出查詢(如有需要的話),以及
(b) 在你繳清所有法庭費用和完成回答及辦妥所有查詢後的28個工作天內發出授予書。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果不能做到的話,則會在10天內先作出臨時的回覆,然後在30天內再作出詳盡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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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b) 星期六 -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c)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停止辦公。
(a) 遺產承辦處在下列情況中會停止辦公: (i)
當黑色暴雨警告已發出時,或 (ii) 當八號或更高的颱風信號已掛起時。
(b) 如有關警告或信號於上午6時或之前取消,遺產承辦處將於早上如常開放。
(c) 如有關警告或信號在星期一至五上午6時至11時期間,或在上午11時,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遺產承辦處將於當天下午在慣常時間重開。
(d) 如有關警告或信號在星期一至五上午11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遺產承辦處將於當天下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重開。然而,如有關警告或信號在正常關閉時間前2小時或少於2小時才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遺產承辦處便會於當天全日關閉。
(e) 如有關警告或信號於星期六上午6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遺產承辦處便會繼續關閉。
(a) 如屬一般查詢,是無需預約的;你亦可致電本處的查詢熱線2840 1683查詢。
(b) 但如屬遞交申請書及其他支持文件的情況,由2008年1月2日起,請透過以下方法與本處預約,以便安排本處主任接見:
(i) 於辦工時間內致電上述熱線2840 1683,或
(ii) 親臨遺產承辦處。
請留意司法機構透過電台、電視和其他媒體所作出的宣布,你也可以儘早致電本處再預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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