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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告人為兒童和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發出照顧保護令。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