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
搜尋
法庭服務及設施
裁 判 法 院   pdf 版本 (482KB)                    可供查閱的資料                         下載表格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負責審理甚麼控罪?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 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但是,當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裁判法院裏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告人為兒童和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行。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發出照顧保護令。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開的。如果被告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但如果裁判官想參閱有關報告,以考慮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參考。

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被告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如果被告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案件書記會應要求就傳召證人的程序給予指導。

在下列情況下,在裁判法院開展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較高級別的法庭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會應被告要求而進行有關程序。若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證據把被告交予陪審團進行審訊,便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沒有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便會立即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認罪,裁判官則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判刑。。
  • 裁判官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把有關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裁判法院審理案件時,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

需要特別照顧的證人包括兒童、弱智人士和在恐懼中的證人可通過電視直播聯繫系統作證。

 

什麼是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律師代表被告,服務範圍幾乎涵蓋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會遇到的控罪。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合主理。

任何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的被告,應前往有關裁判法院的法庭聯絡處。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的職員也會主動直接接觸被關押的被告。

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的人士必須通過案情審批和入息審查。申請人需先繳付400元的定額手續費,案件才會獲得受理。不論案件延續多久,申請人毋需繳付其他費用。但是,如果被告經濟狀況有困難,定額手續費可獲豁免。

 

可通過哪些途徑提出覆核和上訴?

如果若被告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應在裁判官駁回覆核後14天內提交。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須先尋求覆核。上訴通知書須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後14天內提交。

 

服務承諾

  • 案件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60天內便會獲得處理。若案件涉及被關押的被告,裁判官會加快有關法律程序,通常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45天內便會處理有關案件。
  • 對於市民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來信後10天內先予簡覆,並在30天內給予詳盡答覆。
  • 我們歡迎市民提出任何建議和意見,讓我們可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市民可致函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辦公時間

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裁判法院法庭將會休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停止辦公。
  • 若有關警告訊號或警告於上午六時前取消,法庭將如常恢復聆訊,登記處及會計部亦會照常辦公。
  • 若有關警告訊號或警告於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於是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恢復聆訊及辦公。
  • 若有關警告訊號於上午十時以後才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是日將全日休庭及停止辦公。
  • 若你有參與的聆訊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重新開放的報導,或致電裁判法院登記處查詢。

 

回頁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版權和免責聲明 | 技術設定 | 網頁指南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