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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裁 判 法 院   pdf 版本 (482KB)                    可供查閱的資料                         下載表格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負責審理甚麼控罪?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告人為兒童和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發出照顧保護令。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開的。如果被告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但如果裁判官想參閱有關報告,以考慮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參考。

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被告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如果被告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案件書記會應要求就傳召證人的程序給予指導。

在下列情況下,在裁判法院開展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較高級別的法院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會應被告要求而進行有關程序。若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證據把被告交予陪審團進行審訊,便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沒有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便會立即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認罪,裁判官則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判刑。
  • 裁判官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把有關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裁判法院審理案件時,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

需要特別照顧的證人包括兒童、弱智人士和在恐懼中的證人可通過電視直播聯繫系統作證。

 

什麼是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律師代表被告,服務範圍幾乎涵蓋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會遇到的控罪。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合主理。

任何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的被告,應前往有關裁判法院的法庭聯絡處。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的職員也會主動直接接觸被關押的被告。

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的人士必須通過案情審批和入息審查。申請人需先繳付420元 [1] 的定額手續費,案件才會獲得受理。不論案件延續多久,申請人毋需繳付其他費用。但是,如果被告經濟狀況有困難,定額手續費可獲豁免。

[1]定額手續費款額是由「當值律師服務」釐訂,或會不時調整。

 

可通過哪些途徑提出覆核和上訴?

如果被告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應在裁判官駁回覆核後14天內提交。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需先尋求覆核。上訴通知書須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後14天內向書記長提交。

 

服務承諾

  • 案件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60天內便會獲得處理。若案件涉及被關押的被告,裁判官會加快有關法律程序,通常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45天內便會處理有關案件。
  • 對於市民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來信後10天內先予簡覆,並在30天內給予詳盡答覆。
  • 我們歡迎市民提出任何建議和意見,讓我們可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市民可致函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不提供法律意見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本機構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然而,司法機構職員非常樂意解答有關法院程序的查詢。如需要法律意見,請聯絡閣下的律師或尋求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

 

辦公時間

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日及公衆假日休息)
  • 當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時,裁判法院及其登記處/會計部將會關閉。
  • 如有關信號於星期一至五或星期六的上午六時或之前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將於當天早上恢復進行聆訊,而登記處/會計部亦會在早上如常開放。
  • 如有關信號於星期一至五的上午六時至十一時期間或在上午十一時,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將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恢復進行聆訊,而登記處/會計部亦於下午在慣常時間重開。
  • 如有關信號於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時後或星期六上午六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將於當天全日休庭,並於隨後一天(包括星期六但公衆假日除外)上午九時三十分恢復進行聆訊。
  • 如有關信號於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若當時情況許可,登記處/會計部或會於當天下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重開。然而,如有關信號於星期一至五登記處/會計部之正常關閉時間前2小時或少於2小時才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登記處/會計部便會繼續關閉。
  • 如有關信號於星期六上午六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登記處/會計部便會繼續關閉。
  • 請留意司法機構在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院恢復進行聆訊及登記處/會計部重開時間的公布,或可於公布發出後,在政府的新聞公報網頁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 閱覽。你亦可致電裁判法院登記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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