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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收回管有權案件
提交申請
業主如欲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或普通法提出申請,須把申請通知書送交本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通知書內容主要以表格22為依據,列明申請性質,並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提交表格時需要繳費。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申請通知書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
若以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2)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同樣,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1)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的申請,則須使用表格22B。
送達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7天內,須把一份經審裁處蓋章的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答辯人。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把副本放置於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至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如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亦可把文本放進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的信封內,並把信封封口和放入信箱內。假如無法以上述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悉該份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於其欲收回之涉案物業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亦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於有關的物業外。
申請人須於申請通知書送達後3天內,提交送達確認書或誓章(表格30)。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如欲反對申請,必須於收到通知書後7天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反對理由,然後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答辯人並須將反對通知書的副本送達申請人。提交反對通知書需要繳費。
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如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其申請作出命令。
申請排期聆訊
如答辯人已提交反對通知書,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聆訊日期會編定在最少14整天或各方所同意的期間之後。
II) 建築物管理案件
提交申請
申請人如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4條向審裁處申請下令業主召開會議委任管理委員會,須使用表格27。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民政事務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提出。
如任何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94章)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須使用表格29。
所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10提出的申請均須使用表格29。
表格27和表格29均須送交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及送達答辯人。
申請通知書的送達
申請人可把申請通知書親自送交答辯人,或放置於或以普通郵件方式郵寄至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申請人亦可把文本放進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的信封內,並把信封封口和放入信箱內,或以本審裁處所可能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如反對有關申請,必須於收到申請書後21天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本審裁處存檔和送達申請人。
排期聆訊
如答辯人已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存檔,或過了期限而仍未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存檔,則提出申請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其他各方後,使用表格31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申請。
III)補償案件
補償案件可分多種,由不同的條例所規管,如《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和《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370章)。根據上述各項條例提起法律程序的訴訟各方須遵守條例中所訂下的規則,以及《土地審裁處規則》(香港法例第17章)中所規定的程序。
IV)強制售賣案件
提交申請
任何一方如欲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第3(1)條申請由本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把申請通知書送交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通知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32為依據。
申請通知書的送達
申請人須在申請通知書送交存檔後7天內,安排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送達有關土地的每一位少數份數擁有人。
有關的申請通知書必須在送交存檔後7天內,按照《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的規定予以註冊。
此外,申請人須在把申請通知書送交存檔後7天內,把載於《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中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
在採取上述行動後,申請人須把一份關於送達的誓章、關於註冊的誓章、關於張貼的誓章及關於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如反對有關的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21天內,把反對通知書送交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以及把一份副本送達申請人。
排期聆訊
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會把聆訊通知書的副本送達訴訟各方。
V)上訴案件
上訴案件可分多種,由不同的條例所規管。訴訟各方須遵守各項有關條例中的規定,以及《土地審裁處規則》(香港法例第17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提出的上訴是最常見的。
根據《差餉條例》,任何人士如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可向本審裁處提出上訴。上訴可分為兩種:
a) 根據《差餉條例》第37條
任何人如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所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可在四月及五月內,以表格將建議送交署長,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不服評估的人可包括業主、佔用人和業主的代理人。署長會決定究竟維持還是更改原來的評估,然後發出通知書。
b) 根據《差餉條例》第40條提出的上訴
業主、佔用人(非第37條中所指的人),如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在署長簽發決定後28天內,提交反對通知書。署長會考慮反對理由,然後決定究竟維持還是降低臨時估價。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其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內,向本審裁處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如不服本審裁處的決定,正確而有效的做法是按照法律所訂明的步驟,申請覆核或上訴,有關步驟撮述如下:
把上訴通知書送交存檔和送達
在收到有關署長的決定的通知書後28天內,上訴人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即上訴中的答辯人。
反對通知書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該上訴,可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21天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本審裁處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排期聆訊
上訴人須在送達上訴通知書後14天內,向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以書面形式申請排期上訴,並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上訴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提出申請,將喪失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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