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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提交申請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必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列明申請的性質。提交表格時需要支付費用。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申請通知書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寫。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2)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1)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送達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必須把一份蓋上土地審裁處蓋章的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答辯人。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打算收回的樓宇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申請人必須於申請通知書送達後的3天之內,提交送達確認書或誓章(表格30)。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答辯人也必須把反對通知書的副本送達申請人。提交反對通知書須支付費用。
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申請排期聆訊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提交申請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所有根據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0提出的申請,都必須使用表格29。。
表格27和表格29都必須送交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並送達答辯人。
申請通知書的送達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申請人也可以採用由審裁處指示的其他送達方式。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排期聆訊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案件管理和調解程序
為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使審裁處能更有效率、迅速及公平地處理建築物管理案件,土地審裁處庭長已於2009年5月21日頒佈編號為LTPD:
BM No. 1/2009的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在適當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必要進行口頭聆訊便可以作出指示,審裁處會根據呈交的文件作出指示,以減少不必要的聆訊。不必要的非正審申請會受到阻止,及在合適案件中判處訟費的罰則。在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後,鼓勵建築物管理案件中的爭議各方嘗試透過調解,以消除彼此的分歧。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閲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册子。
III)申請有關補償的裁定
補償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 (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起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IV)申請強制售賣土地命令
提交申請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1)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申請通知書的送達
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安排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送達有關土地的每一位少數份數業主。
有關的申請通知書必須在提交後的7天之內,按照(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進行註冊。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 (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排期聆訊
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會把聆訊通知書的副本送達訴訟中的各方。
V)根據不同條例提出的上訴案件
上訴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所規管。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根據《差餉條例》,任何人士如果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上訴可分為兩種:
a) 根據《差餉條例》第37條提出的上訴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不服評估的人可以是業主、佔用人和業主的代理人。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b) 根據《差餉條例》第40條提出的上訴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有關程序如下:
把上訴通知書送交存檔和送達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反對通知書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排期聆訊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土地審裁處的決定,應採取正確而有效的做法,按照法律所訂明的程序,申請覆核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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