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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檢控工作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會安排案件於排期日由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並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案中各方出庭的日期。排期法官會在排期日同時編定審訊前的覆核及審訊的日期。
被告人如沒有律師代表,應立即諮詢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被告人如決定不延聘律師,應在審訊前盡早就答辯作出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則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並連同證人傳票送交書記主任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把傳票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審訊前的覆核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進行。主審法官會在覆核聆訊中作出必要的指示,以確保案件的審訊適當而有效率地進行。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排期法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被告人如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請參閱本小冊子第3至第4頁以了解有關詳情。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處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處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 海事
- 破產
- 違約
- 侵權
- 公司清盤
- 建造仲裁
- 婚姻法律程序中的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
- 租購
- 禁制令
- 知識產權
- 司法覆核
- 按揭
- 人身傷害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請注意,如申索的數額稍微超過100萬元,可考慮放棄超出之數,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原訟法庭為低。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展開民事訴訟時,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代表人展開訴訟。原訟法庭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則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別准許由一名公司董事作為代表,否則便必須聘請律師代表公司出庭。
原告人可採取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在原訟法庭展開民事訴訟:
上述方式的有關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
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訴訟最為普遍,現概述如下。
傳訊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關於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和違反責任造成財產損毀等訴訟,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實爭議的訴訟,都必須藉傳訊令狀展開。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1作為申索陳述書,扼要地陳述申索性質,所依據的事實,以及所要求的濟助和補償。《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時,原告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並於繳費後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登記處。登記處會給予原告人一份表格的副本作為參考。
原告人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被告人(或如送達的對象是法團,則送達法團的註冊地址),因此必須確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確無誤。在收回土地/物業管有權的訴訟中,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請參閱“執達主任辦事處”這本小冊子以了解有關詳情。
被告人在獲送達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後,必須填寫表格14以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辯,並在14天內(包括送達文件當日)把送達認收書送交登記處存檔。
被告人須在限期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
所有抗辯書必須在送達認收限期屆滿後28天內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抗辯書須說明被告人基於甚麼理由反對原告人的申索,並可包括針對原告人的反申索。
《高等法院規則》 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如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在這情況下,案件便無須經過全面審訊。如原告人的申索關乎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數額是固定和可以確定的,例如關乎支票的訴訟),原告人便可要求法庭就申索數額及訟費登錄判決。
如申索關乎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的損害賠償,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就法律責任登錄非正審判決。在這情況下,原告人須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他所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根據 《高等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原告人可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如原告人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可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不過,如原告人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他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原告人可在獲送達抗辯書後28天內,把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也可在答覆書中列出補充事實,以回應被告人的抗辯。
如被告人把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而原告人又想提出爭議,原告人便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28天內,把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就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原告人會成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應反申索的答覆書或抗辯書並沒有訂明的格式,但原告人應把任何對反申索的答覆及抗辯於同一份文件中一併列出。《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有關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提交狀書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著下來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有關的文件。在以清單形式(見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後,雙方必須容許另一方查閱有關的文件。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你應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你應遵從有關的指示,因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你可能不會獲准延期。此外,你應在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會被剔除。
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須於存檔時支付訂明的費用,並須提交有關的文件冊。
如案件被編入定期審訊表內,訴訟雙方均須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席前排期,排期主任屆時會根據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排期完畢後,審訊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訴訟各方應記著審訊日期和等候審訊。
如案件被編入流動審訊表內,則最初會放進待審案件表,後來則放進審訊預告表。案件編入審訊表後,如預計審訊會在下一個月內進行,則待審案件表的下端會列出訴訟標題和訴訟編號。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案中各方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查閱待審案件表,以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內。而當案件已列入待審案件表後,案中各方便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審訊預告表;因為法院逢星期三會從待審案件表中選出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及審訊的案件,另外列於審訊預告表內。案件一旦被列入審訊預告表內,案中各方便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
待審案件表會張貼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的接待處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上。審訊預告表亦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查閱。排期書記會在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審訊預告表上標明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責任確保自己準時應訊。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事先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高等法院登記處負責發出傳召出庭令狀。發出每份令狀時均須繳存一筆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如有需要,亦應帶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那個法庭審訊。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或證據,法官或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的日期宣讀/發下判決書。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如你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此外,你亦可在審訊中向法官申請按照你們的和解協議條款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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