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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類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
這類案件一般由原訟法庭一位法官,連同由7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上審訊。經法官頒令,陪審團成員可增至9人。刑事檢控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案件於排案日由排案官編定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出庭日期。排案官會在排案日同時編定審前覆核及審訊的日期。
被告人若沒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諮詢法律意見,或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若決定不延聘律師,則應在審訊前為如何答辯早作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連同證人傳票交書記主任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送達傳票。
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審前覆核,檢討案件審訊的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訴訟一方若要求使用中文,應在排案官編排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件。排案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被告人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刑事上訴"一節。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審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審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 海事
- 破產
- 涉及合約的申索
- 侵權申索
- 公司清盤
- 涉及建造的仲裁
- 婚姻法律程序有關子女管養及濟助
- 租購
- 禁制令
- 知識產權
- 司法覆核
- 按揭
- 人身傷害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訴訟各方應注意,若所申索的金額稍多於100萬元,可考慮放棄餘額,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較原訟法庭為低。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進行民事訴訟,可選取的方法有三種,原告人可以:
某些類別例如幼童、智障人士及有關死者遺產等的訴訟,只能由代表人開始訴訟。原訟法庭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論原告或被告,為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聘請律師代表公司訴訟。
原告人可藉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在原訟法庭開始民事訴訟:
上述各種方式有關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內。
由於以傳訊令狀方式開始訴訟最普遍,現概述如下。
傳訊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在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有關合約、侵權、詐騙、傷害導致人身受傷或死亡,違反責任造成財產損毀等,幾乎所有涉及事實爭議的訴訟,都必須藉傳訊令狀開始訴訟。
原告人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1作為申索陳述書,扼要陳述申索性質、所據事實、及要求的濟助和補償等。
然後往高私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繳付費用後,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記處,登記處會發回一份該表格的副本給原告人以資參考。
原告人必須把令狀及送達認收書送達被告人,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均可,因此必須確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確無誤。至於進行收地產訴訟,還必須把一份令狀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詳情請參閱「執達主任辦事處」小冊子。
當被告人收到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後,必須填寫表格14,以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辯,並在14天內(包括送達文件當日)把送達認收書交登記處存檔。
被告人須在限期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呈交存檔,入稟令狀是面交送達的,以令狀送交被告當天起計算限期;入稟令狀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7天起開始計算。
任何抗辯必須在送達認收限期屆滿後14天內呈交法庭存檔並送達予原告人。抗辯書上必須列出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申索的理由,並可加入向原告人提出的反申索。
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呈交法庭存檔,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於此情況下,訴訟毋需進行全面審訊。債項或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即申索金額固定、申索數額可以確定的訴訟,例如支票訴訟,原告人可就申索金額及訟費要求登錄判決。
非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即損害賠償金額須由法庭評定,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賠償,法庭則會作出非正審判決。於此情況下,原告人仍須出庭,由聆案官或原訟法庭法官評定原告人應得的賠償金額。
原告人可在獲送達抗辯書後14天內,向法庭呈交答覆書存檔並送達予被告人,以回覆被告人所呈交存檔的抗辯書,答覆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
原告人對被告人所呈交存檔的反申索有爭議,便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14天內把回應反申索的抗辯書呈交檔並送達予對方。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可就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在反申索訴訟中,原告人反而成為被告人。答覆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並無特定表格,原告人應把答覆書及任何對反申索的抗辯併於一份文件中。
完成「狀書」程序,正式的申索陳述書及抗辯書已完備,接著的程序是「透露文件」。訴訟雙方均須知會對方各自擁有那些與案有關的文件,以清單(表格26及27)列出,並准許對方查閱真實的文件。
申請指令(給予聆案官的清單)
在狀書程序結束後一個月內,原告人必須發出向法庭申請審訊所需指令的傳票。
當案件準備就緒,應該在編排案件的聆案官席前排期審訊,原告人應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排案的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可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
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提交有關文件(第34號命令,規則第3條)。
屬定期審訊表的案件,在排案主任編排審訊日期時,訴訟雙方均應出席,排案主任會根據排案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
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亦可於司法機構網頁查閱。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記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應訊。
編定審訊日期後,審前程序便完成了。訴訟各方應緊記審訊日期,等候審訊。就已編入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各方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查閱其案件是否已編入待審案件一覽表。如案件已編入待審案件表,訴訟各方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備審案件一覽表。又案件已編入備審案件表,訴訟各方則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其案件是已編排於翌日審訊。無論如何,與訟人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均必須事先妥善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詳情可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高等法院登記處負責辦理發出傳召出庭令狀。每份令狀均須附帶繳存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訴訟雙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到庭。如有必要,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那個法庭審訊。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或證據,法官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日期宣讀/頒布判決書。訴訟雙方願意和解,法官會依據和解條款頒令。
訴訟中的一方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可呈交終止訴訟通知書予法庭存檔,或呈交已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予法庭存檔,亦可在審訊時向法官申請根據協議條款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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