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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程序一般如下:
1. 檢控官向陪審團簡述案情概略。
2. 檢控官傳召證人出庭作證,在訊問後,辯方律師會盤問證人。如有需要,檢控官有權在辯方律師的盤問後覆問證人。
3. 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可傳召證人作證,辯方證人亦會受盤問和覆問。
4. 法官可於舉證期間向證人提問,以資澄清。
5. 完成舉證後,檢控官向陪審團陳詞。
6. 辯方律師向陪審團陳詞。
7. 最後,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藉以提醒陪審團有關證據,並就法律的觀點給予指導。
你可隨意在審訊期間寫下筆記,但是,你的主要職責是聆聽和觀察
—— 小心聆聽一切說話,並仔細觀察證人的表現。請記得,在審訊的最後階段,雙方律師及主審法官將會請陪審團注意他們認為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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