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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上訴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各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原訟法庭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亦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港元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家事法庭主要負責處理離婚及有關的事宜,包括贍養費及子女的福利等。
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監3年和罰款500萬元。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 (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及審理有關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審裁處亦有權力裁定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評估賠償的申請,及審理差餉租值 / 地租值上訴和《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的市值評估上訴。多數份數業主根據 (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勞資審裁處審理勞資糾紛,索償款額並無上限,但所處理的申索,必須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討的款項是超過港幣8,000元,或該申索涉及超過10名申索人。審裁處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其享有司法管轄權之民事申索案件,
但款額不可超過港幣五萬元。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研訊。
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發出照顧或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九龍城、荃灣、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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