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原告人,你須於訂明的期限內或指示中指定的期限內申請審訊前的覆核,否則被告人可自行申請審訊前的覆核,或以訴訟程序中沒有人作出行動為理由而向法庭申請撤銷你所提出的訴訟。
除非法庭主動發出命令或與訟任何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否則審訊前的覆核將不會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進行審訊前的覆核時,如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並未辦妥,可發出指令,讓與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若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已辦妥時,便可批准讓案件編定審訊日期或排期審訊。法庭排期後,你便會收到書面通知。
訴訟雙方應緊記審訊日期,等候審訊。若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必須事先確保他們能夠出庭作證(最好於審訊日期3星期前能確定)。如有必要,可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
見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29。有關令狀須經由區域法院登記處發出。申請令狀時,申請人須就每份令狀繳交一筆保證金,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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