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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因 裁 判 法 庭    pdf 版本 (724KB)                    可供查閱的資料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為若干類死亡個案而展開研訊,確定死因及肇事情況。本冊子將扼要敍述死因裁判官在處理有關死亡個案時,所具有的廣泛權責。

 

死因裁判官的職權範圍

死因裁判官為司法官員,有權:

  • 發出埋葬命令
  • 發出火葬命令
  •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 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 發出檢掘遺骸命令
  • 發出命令將屍體運離香港
  • 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
  • 命令進行研訊
  • 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 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哪些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依照死因裁判官條例,共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見附錄I)。當獲悉死亡事故時,任何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見附錄II),均應盡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如何處理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並非所有須呈報的死亡個案都需要進行研訊,只有某些類別除外。當有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屍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並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序︰

  • 進行屍體外部檢驗
  • 若死因已確定,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及檢驗結果
  • 若死因已確定,可建議免將屍體剖驗,並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 若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 向死因裁判官簡述各情況,例如臨床病徵背景等

死因裁判官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後,按個別情況發出以下其中一項命令︰

  • 屍體剖驗命令
  •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的命令
  • 埋葬命令
  • 火葬命令

倘若死因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或有其他原因,則會︰

  • 命令剖驗屍體
  • 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屍體剖驗報告
  • 考慮是否需要進行調查

倘若病理學家建議剖驗屍體,而死者家屬申請豁免,死因裁判官將於內庭會見家屬,以便決定是否發出屍體剖驗命令或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倘若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一宗須呈報的死亡事件,則由警方進行調查,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死因裁判官研究報告後,便決定應否開庭研訊,或徵求專家的意見。

死因裁判官亦可發出手令,授權有關人員進入並搜查任何曾發生死亡事件的處所和地方。

倘若死因裁判官否決開庭研訊,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可致函死因裁判官,索取死亡調查報告的副本。

 

研訊

每當有人在下列情況中喪生,死因裁判官便可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開庭研訊︰

  • 突然死亡
  • 意外死亡
  • 暴力死亡
  • 在可疑情況下死亡
  • 及屍體如在香港發現或被運入香港

如發生下列情況,必須開庭研訊︰

  • 有人在官方機構看管下死去,例如在獄中或羈留中心死亡 (研訊必須有陪審團參與)
  • 順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

一般來說,工業意外導致的死亡事件均會開庭研訊。

死因裁判官可進行研訊前檢討,以決定如何能用最佳的方式,公正及迅速地完成研訊。研訊前檢討不會在法庭公開處理;但研訊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除非死因裁判官另作指示。

死因裁判官會向證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作證及呈交文件。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可付費索取醫學或其他技術報告書。

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會向在研訊中可能作出可導致自己入罪的証供而有被刑事檢控之虞的証人提供法律代表。

處理複雜的個案時,死因裁判官可要求律政司司長協助處理研訊。

 

研訊如何展開?

研訊時,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須確定︰

  • 死者的身份
  • 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
  •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 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研訊程序以下列方式進行︰

  • 死因裁判官展開研訊
  • 傳召證人出庭作證,由死因裁判法庭主任或政府律師、陪審團、死者家屬、其他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及死因裁判官分別訊問
  • 死因裁判官總結該案
  • 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宣讀裁斷(有關裁斷的例子可參考附錄III

根據法例,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擬定裁斷時,不得作出任何有關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決定。所有賠償及民事法律責任的申索,應向處理民事訴訟的法庭提出,並在該庭聆訊。

為防止類似死亡事故再發生,有關改善建議將被記載於裁斷書內。以工業意外為例,裁判官將提醒主事者採取適當行動,填補工作流程的漏洞,或改進操作方法,避免再發生如研訊證供中提及的致命意外。

研訊中如涉及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刑事罪行,死因裁判官須將研訊押後,並將此事轉介律政司司長處理。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關死因的研訊不能重新展開。

 

可否要求死因裁判官進行研訊?

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或律政司司長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展開死因研訊。倘若研訊已完結,亦可要求就同一個案重新研訊。曾擔任首次研訊的陪審團,亦須再度出任重開研訊的陪審員。

 

死亡事實證明書

死因裁判官可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作為死亡事實的臨時文件。死亡事實證明書可用於以下情況:
如要把屍體運往另一國家安葬,特別是該國要求提交官方文件,證明死者並非死於傳染性疾病。

 

服務承諾

死因裁判法庭會


  • 簽發埋葬命令
  • 簽發火葬命令
  • 簽發檢掘遺骸命令
  • 命令將屍體移離香港
  •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 簽發屍體剖驗命令
接獲病理學家提交的申請書後盡快進行

  • 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接獲驗屍報告後10日內進行

  • 排期研訊
死因裁判官決定進行研訊之日起42日內

 

如何聯絡死因裁判法庭?

辦公時間

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死因裁判法庭會休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停止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前取消,法庭會如常聆訊,登記處及會計部亦會照常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會在下午二時半恢復聆訊及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十時後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是日將全日休庭及停止辦公。
  • 若你參與的研訊案件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於法庭重新開放時間的報導,或致電法庭查詢。

 

附錄I - 20類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 死亡原因不明
  • 在突然 / 沒有得到診治的情況下死亡,死前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除外
  • 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
  • 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 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的情況下死亡,或於施用麻醉後24小時內死去
  • 手術所導致的死亡或在手術後48小時內死亡
  • 職業疾病導致的死亡,與現時或以往的職業有直接或間接關連的死亡
  • 胎兒死亡
  • 產婦死亡
  • 敗血症導致死亡,而所涉的敗血症主因不明
  • 自殺身亡
  • 受官方看管期間內死亡
  • 具法定逮捕或羈留權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導致的死亡
  • 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羈留權
  • 法例所規定的某類精神病人在醫院內或在精神病院內死亡
  • 在私人護理中心內發生的死亡
  • 殺人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 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死亡
  • 受虐待、飢餓、疏忽導致死亡
  • 在香港境外發生、而屍體被運回香港境內的死亡

 

附錄II - 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

須就死亡個案呈報的人士 向下述人士呈報
若醫生要為死者切除部份器官,須獲死因裁判官同意 死因裁判官
在警方看管期間或在警方範圍內發生的死亡事件 死因裁判官
接獲法定通知書,須予報告任何死亡事件的部門主管
死因裁判官
警務人員 死因裁判官
生死登記官 死因裁判官
任何執行官方看管職責的人士(警方除外) 經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政府的建築物範圍內負責人士 經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醫院或其他護理設施主管人員 死因裁判官,副本交予警方

 

附錄III - 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作出的裁斷例子

裁斷 例子
死於自然 疾病,例如癌症或心臟病發作
工業/職業疾病 因工染病,例如:石棉沉着病
倚賴藥物/非倚賴性濫用藥物 過量使用麻醉藥或其他藥物
出生時欠缺照顧 嬰兒在出生時未獲足夠照顧而死亡
自殺 自我終結生命
企圖墮胎/自我引發的人工流產(墮胎) 因墮胎或企圖墮胎而導致死亡
意外 因意外之外或不幸的事件而導致死亡,例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時失足
自我疏忽 因厭食症而死
合法殺人(自衛殺人) 因警方使用槍械自衛或防止某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
非法殺人 謀殺或誤殺
胎兒死亡 胎兒於出生前死亡
死因不明 證據不足,除「死因不明」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

 

附錄IV - 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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