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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須呈報的死亡個案都需要進行研訊,只有某些類別除外。當有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屍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並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序︰
- 進行屍體外部檢驗
- 若死因已確定,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及檢驗結果
- 若死因已確定,可建議免將屍體剖驗,並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 若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 向死因裁判官簡述各情況,例如臨床病徵背景等
死因裁判官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後,按個別情況發出以下其中一項命令︰
- 屍體剖驗命令
-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的命令
- 埋葬命令
- 火葬命令
倘若死因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或有其他原因,則會︰
- 命令剖驗屍體
- 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屍體剖驗報告
- 考慮是否需要進行調查
倘若病理學家建議剖驗屍體,而死者家屬申請豁免,死因裁判官將於內庭會見家屬,以便決定是否發出屍體剖驗命令或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倘若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一宗須呈報的死亡事件,則由警方進行調查,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死因裁判官研究報告後,便決定應否開庭研訊,或徵求專家的意見。
死因裁判官亦可發出手令,授權有關人員進入並搜查任何曾發生死亡事件的處所和地方。
倘若死因裁判官否決開庭研訊,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可致函死因裁判官,索取死亡調查報告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