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內列明。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須得到上訴許可嗎?
得到上訴許可的批准,才可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如提出該上訴是一項當然權利,則有關法院不得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而須首先給予有條件的許可。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證明,終審法院仍可作出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如申請人只是以有關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必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甚麼時候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或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提出。如屬民事上訴,申請人須於這28天內給訴訟對方7日時間通知,讓對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訴申請。
誰來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成員一般包括首席法官及兩位常任法官,或由首席法官委派三名常任法官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而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誰來聆訊上訴?
上訴由終審法院審理聆訊和作出裁定。聆訊的法官一般是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
如何索取更多有關上訴程序的資料?
有關終審法院的上訴程序,已列明在《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內;此外,你亦可向終審法院登記處索取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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