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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pdf版本 (285KB)                     可供查閱的資料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內列明。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 當然權利上訴:不服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而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金額或價值達港幣100萬元或以上。
  • 酌情上訴:所有其他民事事項,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 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須得到上訴許可嗎?

得到上訴許可的批准,才可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如提出該上訴是一項當然權利,則有關法院不得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而須首先給予有條件的許可。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證明,終審法院仍可作出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如申請人只是以有關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必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甚麼時候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或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提出。如屬民事上訴,申請人須於這28天內給訴訟對方7日時間通知,讓對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訴申請。

 

誰來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許可的申請,成員包括首席法官及兩位常任法官,或由首席法官委派三名常任法官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而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誰來聆訊上訴?

上訴由終審法院審理聆訊和作出裁定。聆訊的法官一般是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

 

如何索取更多有關上訴程序的資料?

有關終審法院的上訴程序,已列明在《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內;此外,你亦可向終審法院登記處索取進一步資料。

 

如何聯絡我們?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否則,我們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為使服務更趨完善,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交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辦公時間

登記處/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終審法院將會休庭,登記處 / 會計部將停止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前取消,終審法院將恢復聆訊,登記處 / 會計部亦會照常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至十一時取消,終審法院、登記處 / 會計部將於該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恢復聆訊及辦公。
  •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十一時以後才取消,終審法院、登記處 / 會計部將於該日休庭及停止辦公。
  • 若你的案件聆訊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宣佈法院、登記處 / 會計部重新開放的時間,或致電法院登記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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