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主任辦事處
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如以上簡述,執達主任辦事處負責送達傳票或法律文件,與及有效執行法庭的判決或命令。執達主任或執達主任助理亦會就法律訴訟和執行法庭判決的事宜,與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之司法機構合作,執行司法及司法以外的服務。
除此之外,執達主任亦有權拘禁涉及海事訴訟的船舶。
誰需要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法庭及審裁處發出的傳票或法律文件,均須送達訴訟人及證人。最常見的包括民事訴訟的傳訊令狀、裁判法院的交通及雜項案件傳票、各個法院的聆訊通知書、刑事案件的審訊通知書、各審裁處的申索通知書、控罪書及公訴書、證人傳票、傳召出庭令、互爭權利訴訟傳票,與及由外地法庭發出而須在香港送達的外地法律程序文件。
除法庭及審裁處須送達上述文件外,民事訴訟中的與訟人也須負責將令狀、原訴傳票或申索通知書等文件送達對方,並須向法庭證明已根據法例規定送達有關文件,才可以繼續進行其他程序。任何與訟人,尤其是沒有律師代表的人士,都可要求執達主任辦事處代其送達文件。
怎樣送達文件?
實際的送達方式—即如何實質地傳送或交付有關文件—可參照有關條例,或依照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的指令進行。最常見的送達方式包括:
代表與訟人的律師可負責將傳票及法律文件送達對方。如與訟人沒有律師代表,可要求執達主任助理代辦。舉例說,涉及小額錢債或勞資糾紛的申索人,由於不得聘請代表律師,申索人可將發給被告人 / 答辯人 / 證人的傳票等交由執達主任助理代為送達,而不必自行送達。
倘若未能將文件成功送達對方,可要求法庭作出替代送達的命令,由法庭決定採取甚麼步驟,以便讓與訟的另一方知悉有關文件。
送達文件的收費與費用
各級別法院送達文件的收費詳情,可參閱有關條例。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執行法庭命令 / 判決?
閱讀這小冊子餘下內容前,宜先注意以下要點:
應當何時申請強制執行命令 / 判決?
當申請人取得法庭或審裁處判對方付款的命令 / 判決或裁決後,若對方沒有遵從,申請人便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命令 / 判決或裁定。
申請人可根據案件性質申請執行令,執行令狀種類包括:
如何申請執行命令 / 判決?
申請人應到下達有關命令 / 判決 / 裁決的法庭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執行令狀。
如屬勞資審裁處的判令,申請人應向有關審裁處領取一份裁定證明書,然後往區域法院登記處登記,申請發出執行令。(申請人應在裁定發出後12個月內登記該裁定證明書。)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申請人,申請人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為確保令狀可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必須填上判定債務人 / 被告的正確地址。獲授權的法庭人員將批發令狀。
申請人需繳付按金,以支付私人護衛員費用及執達主任的交通開支。
取得令狀後應怎麼辦?
如屬高等法院的案件,申請人須帶同批出的執行令狀及按金收條,前往海事及高等法院執達主任辦事處。至於其他案件,申請人須將執行令狀直接送交有關法庭登記處。
執行有關令狀的日期及時間將按照申請的先後次序編排。
執達主任將按申請表格BF 59上的指示執行令狀,因此申請人必須小心填寫該表格。
如有需要,執達主任辦事處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
執行令狀期間申請人應否在場?
應該。在可行情況下,申請人應該陪同執達主任前往執行令狀,以便當場向執達主任作出指示。
個別申請人的令狀能否獲得優先執行?
所有執行令狀均按收到令狀時的先後次序處理。除非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優先執行個別申請人的令狀,否則有關要求將不獲考慮。
須繳付甚麼費用?
申請人須繳付: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因此,執行次數愈多,所耗費用便愈大。有需要時,申請人可能需要再次繳付按金。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可否取回按金?
不論在任何階段,若申請人決定不再執行令狀,都可取回所剩按金。申請人應致函執達主任辦事處,通知他們有關決定,並要求取回餘款。
執達主任辦事處會通知有關法院的會計部。會計部計算出應發還的按金餘額和備妥款項後,會通知申請人前往領取。
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
執行當日的情況
於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當天,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一名護衛員前往被告人的處所。申請人應盡可能與執達主任一起前往。
若處所內有足夠的財物及實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申請人須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否則執達主任將不會扣押任何物品,亦即令狀不能成功執行。
倘若判定債務人當場償還欠款
若判定債務人當場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償還欠款(包括執行費用在內),執達主任便不會進行扣押。銀行本票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判定債務人會獲發正式收據。
倘若執達主任不能進入該處所
執達主任執行財物扣押令時,如兩次嘗試進入該處所也告失敗,申請人便可申請破門令進入該處所。
扣押成功後會怎樣?
執達主任將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將一份清單副本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被告有5個工作天(扣押當日與拍賣日不計在內)的期限來清還債項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項總額,被扣押的物品將於限期過後的首個工作天公開拍賣。
拍賣所得款項,在扣除所需的執行費用後,會用來償還被告所欠的款項。
我可以就出售被扣押的財物給予指示嗎?
假如你擬就被扣押的財物的出售事宜作出任何特定指示,請在執行扣押行動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與執逹主任辦事處聯絡。
拍賣一般會在指定的拍賣商的拍賣室舉行。為著你的利益著想,你應抽空出席拍賣會。假如你對出售的財物有興趣,你可在拍賣中隨時出價競投。假如拍賣中的最高出價未逹底價,執逹主任將會致電給你,聽取你的指示。如你不满意拍賣結果及希望就有關出售事宜作出其他安排,你必須申請進一步的法庭命令。
申請人如何收取款項?
於法庭收到判定債務人繳付款項當日起計或拍賣日起計14個工作天後,申請人可以到法庭會計部領取款項。
扣押不成功又會怎樣?
若沒有物品或沒有足夠物品可供扣押,而申請人又在現場的話,申請人可即時向執達主任作出提示。若申請人不在現場,執達主任會用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結果。申請人須於14天內向執達主任辦事處作出進一步指示。
若申請人決定取消執行扣押,需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執達主任辦事處將應申請人的要求,安排把按金餘額退還申請人。
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
執行管有令狀一般包括下列步驟:
如該處有財物及實產,執達主任會列出一份清單。
執達主任會為清單以即影即有照相機拍下相片,以證明物品的狀況。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港幣40元。
申請人須安排搬運工人及交通工具,把該處的財物及實產搬走。申請人有責任看管被告人的財物及實產,並在被告人要求取回物品時,把物品退還。屆時,申請人將會取得該空置地方的管有權。
能否同時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可以。如果申請人有權收回土地 / 房產並討回判定債項,申請人可同時執行兩個令狀。主要的分別是執行令狀時會有一名護衛員隨行,該處的物品及實產須由護衛員看守最少8天後才可供拍賣。
服務承諾
查詢
有關一般電話查詢,請使用我們的互動語音回覆系統,電話2802 7510。該系統為市民提供有關執達主任辦事處的資料,包括其職責範圍、辦公時間、預約及執行法庭命令 / 判決,與及送達傳票和法律文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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