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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到下達有關命令 / 判決 / 裁決的法庭或土地 /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執行令狀。
如屬勞資審裁處的判令,申請人應向有關審裁處領取一份裁定證明書,然後往區域法院登記處登記,申請發出執行令。(申請人應在裁定發出後12個月內登記該裁定證明書。)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申請人,申請人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為確保令狀可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必須填上判定債務人
/ 被告的正確地址。獲授權的法庭人員將批發令狀。
申請人需繳付按金,以支付私人護衛員費用及執達主任的交通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