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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申請
(1) 申請人須攜同要求加簽的文件親臨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
(2) 如申請文件被接納可加簽,申請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高等法院低層LG211室)繳交費用〈以現金、易辦事或抬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支票繳款〉。
(3) 申請人須攜同會計部所發之收款收據回到加簽服務組遞交文件及領取收文件回條。
(4)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領取已加簽的文件,可授權他人代為領取。
(5) 如在一個月內未有領取已加簽的文件,此文件會以普通郵遞寄回申請人。
海外申請
(1) 海外申請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為辦理並繳付費用。
(2) 申請人亦可郵寄要求加簽的文件及一張註明可以在香港提款、註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銀行滙票(每項加簽服務的費用為港幣125元)到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辦理加簽服務。申請人亦須支付銀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費。
(3) 在一般情況下,已加簽的文件會以普通空郵寄回申請人。為安全起見,申請人亦可要求以掛號空郵寄出已加簽的文件。掛號空郵的額外費用
─ 港幣13元須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請在銀行滙票上加上該項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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