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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圖書館規則
- 可使用圖書館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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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已按規則第三項繳付有關費用而獲司法機構圖書館館長發給讀者證之人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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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獲司法機構政務長書面授權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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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藏書可外借以供出庭之用,惟所借書籍,除獲准續借者外,需於當日圖書館休息前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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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書籍可於每日下午四時後外借,惟需於下一個工作天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或以前交還,星期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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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借閲權利只限於下列第三項甲類之讀者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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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人士繳交附列年費後,可獲發給讀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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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私人執業或任職政府部門之大律師/見習大律師/律師/見習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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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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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任職於工商業機構或非執業之外地駐港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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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三十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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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法律系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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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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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其他獲准使用圖書館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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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二十元正 |
- 根據規則第二項甲及乙所借出之書籍,如到期仍未歸還,則每日罰款五十元,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
- 若發現書籍有殘缺或遭損毁,應立即向館長報告,否則,借出之書籍,如經發現遺失或損毁,有關讀者或借書人士須負責賠償。
- 附有"只供館内閲讀"字樣或紅色標籤的書籍與判詞均不可外借。
- 圖書館内禁止吸煙。
- 公事包及貯物袋須存放於本館之貯物櫃内,並且不可攜越接待櫃檯之範圍。
- 司法機構政務長可以告示形式訂立規則,以維持館内秩序並確保圖書館之正常運作。此等規則將會張貼於圖書館内。
- 凡違反規則之讀者,司法機構政務長可暫時褫奪其使用館内設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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