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Text Only | 繁體中文純文字網頁 | 简体中文纯文字网页 ]

司法机构图书馆规则

  1. 可使用图书馆者包括:
      已按规则第三项缴付有关费用而获司法机构图书馆馆长发给读者证之人士,及
      获司法机构政务长书面授权之人士。


  2.   藏书可外借以供出庭之用,惟所借书籍,除获准续借者外,需于当日图书馆休息前交还。  
      书籍可于每日下午四时后外借,惟需于下一个工作天上午九时四十五分或以前交还,星期六除外。  
      借阅权利只限于下列第三项甲类之读者证。  

  3. 下列人士缴交附列年费后,可获发给读者证:
      私人执业或任职政府部门之大律师/见习大律师/律师/见习律师   免费
      任职于工商业机构或非执业之外地驻港律师   五百三十元正
      法律系学生   一百一十元正
      其它获准使用图书馆人士   二百二十元正

  4. 根据规则第二项甲及乙所借出之书籍,如到期仍未归还,则每日罚款五十元,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计算。

  5. 若发现书籍有残缺或遭损毁,应立即向馆长报告,否则,借出之书籍,如经发现遗 失或损毁,有关读者或借书人士须负责赔偿。

  6. 附有"只供馆内阅读"字样或红色卷标的书籍与判词均不可外借。

  7. 图书馆内禁止吸烟。

  8. 公文包及贮物袋须存放于本馆之贮物柜内,并且不可携越接待柜台之范围。

  9. 司法机构政务长可以告示形式订立规则,以维持馆内秩序并确保图书馆之正常运 作。此等规则将会张贴于图书馆内。

  10. 凡违反规则之读者,司法机构政务长可暂时褫夺其使用馆内设施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