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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裁处的工作是什么
本审裁处处理不超过50,000元的申索。虽然本审裁处也是法庭,但是这里的规则和程序较大部分其他法庭宽松。此外,诉讼各方不可以由律师代表出庭。
什么是“小额钱债申索”
“小额钱债申索”是指涉及款额50,000元或以下的申索。
本审裁处主要处理以下几类申索:
债务
服务费
财物损毁
已售货物
消费者提出的各类申索
本审裁处并不受理下列种类的申索:
工资
收回土地管有权
赡养费
诽谤
你不可以为了使申索款额不超越本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把逾50,000元的申索分割成为几件案件办理。不过,你可以放弃超过50,000元以上的申索款额,以符合在本审裁处提出申索的限额。
提出申索前须要考虑的事项
在本审裁处提出诉讼前,你应该先考虑下列问题: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向法庭提出诉讼是你迫不得已的最后方法。在向本审裁处提出申索前,你应该考虑可否以其他方式解决你与你想追究的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例如与对方商讨分期还款的安排。
我能成功收回应收的款项吗?
即使你获得胜诉的判决,也不保证你必然会收回应收的款项。
如果被告人的财政状况良好,但却拒绝遵行判决,你便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和支付更多费用以执行判决。
如果被告人的财政状况不佳,例如失业、破产或正在进行清盘,你就有可能收不回应收的款项。
我要付什么费用?
你须要在案件进行期间的不同阶段向本审裁处缴付各项费用。详情可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查询,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你可能因为出席聆讯而须要支付交通费,或须要请假而损失工资;你也可能须要付钱聘请专家(例如医生、测量师或机械技师等)撰写专家报告和出庭作证。
胜诉的一方有可能讨回上述费用。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处理一宗案件所需的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诉讼各方是否如期遵行本审裁处的指示。即使你已获得胜诉,也可能须要花更多时间来执行判决。
决定在本审裁处提出申索后应该注意的事项
本审裁处的职员只可就法庭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协助,但是,他们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见,举个例说,他们不能评论你的申索胜算,或者是你应该起诉谁。如果你想取得法律意见,便应该谘询你的律师;不过,就算你获得胜诉,也不能讨回你在小额钱债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师费。
你亦可以到某些民政事务处透过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免费取得法律意见。有关详情,可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的中央电话谘询中心查询,也可以浏览当值律师服务的网页。此外,你也可以向大律师公会的「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求助。
你应该就有关的法律程序作出充分准备。必须注意,在本审裁处进行民事诉讼可能是一场长期抗战,由提出申索到排期审讯和作出判决,可能需要很多个月的时间,因此,你在准备证据时可能会感受到巨大的压力。
本审裁处的审讯程序与香港其他法庭一样,也是对抗性的。你除了须要向本审裁处陈述自己的案情外,还要透过盘问对方的证人以证明对方的案情不可信。因此,你应该作出周详的准备,以进行上述程序。详情请参阅第5册《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的第4和第5段。
本审裁处的办公时间(公众假期除外)如下: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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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
| 星期六 |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
当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时,审裁处及其登记处/会计部将会关闭。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或星期六的上午六时或之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院将于当天早上恢复进行聆讯,而登记处/会计部亦会在早上如常开放。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的上午六时至十一时期间或在上午十一时,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院将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进行聆讯,而登记处/会计部亦于下午在惯常时间重开。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时后或星期六上午六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院将于当天全日休庭,并于随后一天(包括星期六但公衆假日除外)上午九时三十分恢复进行聆讯。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若当时情况许可,登记处/会计部或会于当天下午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重开。然而,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登记处/会计部之正常关闭时间前2小时或少于2小时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登记处/会计部便会继续关闭。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六上午六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登记处/会计部便会继续关闭。
请留意司法机构在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法院恢复进行聆讯及登记处/会计部重开时间的公布,或可于公布发出后,在政府的新闻公报网页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阅览。你亦可致电法院登记处(电话:2877
4068)查询。
这系列的小册子对你有什么帮助
这系列的小册子是向诉讼各方概括地介绍本审裁处的民事法律程序,使诉讼各方了解正确的程序,知道应该怎样向本审裁处提出他们的案情、证据和其他资料。
这系列的小册子并非概括了本审裁处的民事诉讼常规,其内容只是就有关的程序提供一般的指引。如欲获得本审裁处所采用的诉讼常规和程序的详情,可参阅《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你可以到以下网址浏览上述条例的中英文版本:
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这系列的小册子共分以下8册:
| 第1册 |
提出申索前须知 |
| 第2册 |
怎样展开申索 |
| 第3册 |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书后可以怎样做 |
| 第4册 |
小额钱债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须知 |
| 第5册 |
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 |
| 第6册 |
小额钱债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
| 第7册 |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复核和上诉 |
| 第8册 |
怎样执行判决 |
下列机构的联络资料,对诉讼各方在本审裁处进行诉讼时,可能会有帮助:
| 司法机构 |
| 网址: |
www.judiciary.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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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钱债审裁处 |
| 地址: |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4楼 |
| 热线: |
2877 4068 |
| 传真: |
2587 9139 / 2877 0412 |
|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 |
| 电话: |
2877 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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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 |
| 地址: |
香港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楼 |
| 电话: |
1878 088 |
| 传真: |
2824 1482 |
| 网址: |
www.ir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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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处 |
| 地址: |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3楼 |
| 电话: |
2867 2571 |
| 传真: |
2596 0585 |
| 网址: |
www.cr.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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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值律师服务 |
| 总办事处地址: |
香港中环毕打街11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2707-8室 |
| 电话: |
2526 5969 |
| 传真: |
2868 1754 |
| 网址: |
www.dutylawyer.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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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总署中央电话谘询中心 |
| 电话: |
2835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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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师公会 |
| 地址: |
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2楼 |
| 电话: |
2869 0210 |
| 传真: |
2869 0189 |
| 网址: |
www.hkba.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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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署 |
| 地址: |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楼 |
| 电话: |
2867 2448 |
| 传真: |
3105 1814 |
| 网址: |
www.oro.gov.hk |
有关的机构很多,不能尽录,可能还有其他机构也可以提供资料或意见予诉讼各方。上述联络资料截至本小册子的付印日期仍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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