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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认证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
遗产管理书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下述情况中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
— 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不管任何原因)。获授权人士同样称为遗产管理人。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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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高等法院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在处理所有无争议的申请时行使,并在司法机构内设立遗产承办处,以协助他执行工作。
遗产承办处协助司法常务官处理申请和提出查询,以确使授予书发给法律规定的人士;此外又协助他执行其他法定职能,包括遗产管理官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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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是当然遗产管理官。
遗产管理官为小额遗产提供一个快捷廉宜的处理方法。他协助遗产受益人较快地从遗产中获得金钱应急。
遗产管理官通常会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由手头现金、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数额不超过150,000元的遗产。
遗产管理官根据遗产的总值按以下比率征收费用:
(a) 首1,000元 ....................... 5%
(b) 其后4,000元 ................ 2.5%
(c) 余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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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难解答,因须视乎很多因素而定。不过,如果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而他的遗产又处于香港,你可以首先考虑以下两项因素:
(a) 死者的死亡日期,及
(b) 遗产的价值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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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到税务局遗产税署申领必要的清妥遗产税证明文件。
如果遗产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情况,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你可以到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申请授予书。
公众申请组通常在以下情况能提供协助:
(a) 申请看来简单,
(b) 遗产的情况并不复杂,或
(c) 司法常务官认为适宜提供协助。
在这情况下,你应该考虑征询律师的意见。遗产承办处备有由香港律师会印制的律师行名单以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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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检查死者的遗物。如果他曾单独或联同他人租用保险箱,你便应该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按程序申请检视保险箱,清点箱内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遗嘱(如有的话)。
如果你急需用钱以支付殡殓费或提供生活费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人,或遗产全部是金钱而数额又不超过50,000元,你应该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按程序寻求协助。
如果遗产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情况,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你可以到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申请授予书。
公众申请组通常在以下情况能提供协助:
(a) 申请看来简单,
(b) 遗产的情况并不复杂,或
(c) 司法常务官认为适宜提供协助。
在这情况下,你应该考虑征询律师的意见,遗产承办处备有由香港律师会所印制的律师行名单以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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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应由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条规定可提出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规则中的一些专门名词,以及对有关的遗嘱作出解释。你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考虑征询律师的意见。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尚存的配偶,
(b) 死者的一名子女,
(c)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d)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一般来说,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申请授予书,不过,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出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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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1)条容许你这样做。
任何本身有权获得授予书而又居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都可以经由合法委托的受权人提出申请。
这是你的个人选择。在下列情况中,你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来协助你申请授予书:
(a) 申请看来复杂及/或遗产的情况复杂,以及/或
(b) 你对于准备及提交必要的文件等法律程序并不熟悉。
遗产承办处的职员会尽最大的努力在申请授予书的程序上协助你,不过,请注意《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8)条清楚说明,遗产承办处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个人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2)条旨在防止非律师人士向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不管代理人有没有酬劳,它禁止经由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另外,个人申请人也不可以由他的顾问或看似他的顾问的人陪同提出申请。
你应注意:
(a) 授予书不得发给超过四名人士,以及
(b) 如遗产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终身权益的人(通常称为未成年人权益及/或终身权益),则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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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填妥合适的指明表格,遗产承办处印有这些表格备取,你也可以从该处的网页中下载。另外,你必须带同一切有关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你有权获得授予书。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印发了一份「指明表格使用指引」,你可到遗产承办处索阅,也可从该处的网页中下载。另外,你亦可请教律师。
你必须亲身到达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因为《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9)条不容许以邮递方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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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会根据《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香港法例第4D章)附表2征收费用。
法庭的费用包括:
(a) 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
(b) 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以及
(c) 处理授予书申请的按比例收费:
如果所宣誓的遗产净值是
10,000元 |
.......................... |
160元 |
20,000元 |
.......................... |
320元 |
50,000元 |
.......................... |
640元 |
100,000元 |
.......................... |
800元 |
200,000元 |
.......................... |
1,200元 |
300,000元 |
.......................... |
1,600元 |
400,000元 |
.......................... |
2,400元 |
600,000元 |
.......................... |
3,200元 |
800,000元 |
.......................... |
4,000元 |
1,000,000元 |
.......................... |
4,800元 |
而每多100,000元或不足100,000元之数则须另付400元。
法庭通常的收费是:
(a) 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
(b) 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 按遗产净值的按比例收费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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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就司法常务官的查询已提供他认为满意的答复,法庭便会发出授予书。所需的时间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明确的申请平均需要大约五个星期;不过,如果申请复杂及/或遗产的情况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
由于司法常务官有责任仔细审查申请授予书人士的资格,所以你可能需要到遗产承办处超过一次,以提交其他资料和更多的文件或证据。
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是询问式的。授予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权承办人全权处理遗产,因此,司法常务官有责任作出查询及要求获得他认为满意的答复。
所有已存档的文件都是法庭纪录的一部分,通常不会退回,不过,你可以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申请要求副本。另外,在授予书发出日期起计六个月后,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话,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取回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及死亡证(死者的死亡证除外)的正本,他会视乎情况作出决定。如果你的申请获得批准,司法常务官通常会要求你确认收到那些正本文件,并承诺在法庭提出要求时把文件交回,以及提交副本作法庭纪录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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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按程序寻求协助。
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以归还你所支付的殡殓费用,不过遗产必须符合上文第3.3段中所述的情况。
任何遗产余额如果超过五年无人申领,都会拨归政府的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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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项证明外国公文真伪的程序。
每份外国公文都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如结婚证明书证明某某的婚姻关系,死亡证确认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证明书则显示某人父母的身分。不过,不同的国家会以不同的形式和文字发出公文,所以这些文件必须经过认证才能认受,这是通行世界的做法,遗产承办处同样依循。
(a) 对于那些参加了海牙公约(取消外国公文必须获得法律认可的规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你只须采取一项步骤,即把公文交至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部门,申请在公文盖上《加签证明书》。
(b) 至于那些没有参加海牙公约(取消外国公文必须获得法律认可的规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你则须要采取两项步骤:
(i) 把公文交至该国或地区的有关部门(或外交部办事处,视乎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以核证发出该公文机构签名及/或印章的真伪;以及
(ii) 把该公文再交至该国或地区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作第二次核证,以确认上述有关部门(或外交部办事处)所作的核证。
参加国家或地区的名单时有变动,但目前包括:澳洲、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南非、瑞典、瑞士、英国及北爱尔兰、美国。如有任何疑问,可向遗产承办处查询。
惯常做法规定你必须采取以下两个步骤:
(a) 到当地的公证处申领公证书,以及
(b) 把该公证书送交或转交至 位于北京的外交部,以核证上述当地公证处签名及/或印章的真伪。:
香港的法定语文是中文和英文,因此,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文件都必须翻译。
你必须在外国公文的正本上进行认证,而不是在翻译本上。因此,你须先把公文认证,然后如有需要的话,再把已经认证的外国公文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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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书会在你缴清所有法庭费用和符合所有要求后发出,通常大约需要五个星期。
遗产承办处将会:
(a) 在你的申请存档后的28个工作天内发信提出查询(如有需要的话),以及
(b) 在你缴清所有法庭费用和完成回答及办妥所有查询后的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
遗产承办处一向尽可能即时回复公众人士的查询,如果不能做到的话,则会在10天内先作出临时的回复,然后在30天内再作出详尽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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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遗产承办处的办公时间是: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b) 星期六 -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c)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停止办公。
(a) 遗产承办处在下列情况中会停止办公: (i)
当黑色暴雨警告已发出时,或 (ii) 当八号或更高的台风信号已挂起时。
(b) 如有关警告或信号于上午6时或之前取消,遗产承办处将于早上如常开放。
(c) 如有关警告或信号在星期一至五上午6时至11时期间,或在上午11时,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遗产承办处将于当天下午在惯常时间重开。
(d) 如有关警告或信号在星期一至五上午11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遗产承办处将于当天下午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重开。然而,如有关警告或信号在正常关闭时间前2小时或少于2小时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遗产承办处便会于当天全日关闭。
(e) 如有关警告或信号于星期六上午6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遗产承办处便会继续关闭。
(a) 如属一般查询,是无需预约的;你亦可致电本处的查询热线2840 1683查询。
(b) 但如属递交申请书及其他支持文件的情况,由2008年1月2日起,请透过以下方法与本处预约,以便安排本处主任接见:
(i) 于办工时间内致电上述热线2840 1683,或
(ii) 亲临遗产承办处。
请留意司法机构透过电台、电视和其他媒体所作出的宣布,你也可以尽早致电本处再预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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