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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调解  pdf 版本 (200 KB)                                                                              

 

序言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如把争议诉诸法庭解决,诉讼双方会在法庭的聆讯中陈述他们的案情。法官将依据诉讼中的证据对案情进行裁决,并会决定该如何把法律应用在诉讼之中。为案件的聆讯进行准备,继而在聆讯中陈述案情,再由法庭作出裁决,可以是一个既漫长又昂贵的过程。

除了循司法制度之外,另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就是调解。司法机构一直鼓励诉讼各方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家事纠纷、建筑事宜的争议,股东之间涉及公司事务的争议,以及有关建筑物管理的纠纷。至于把特别诉讼表中的案件转介调解所须依循的程序,已列明于相关的实务指示。

调解的好处,衆所周知。调解不单只适用于特别诉讼表中的案件。本小册子旨在协助各方当事人明白什么是调解,以及调解如何可为当事人带来益处。

 

什么是调解?

调解的参与属自愿性质,由一名公正和受过训练的第三者,即调解员,协助各方当事人在良好的气氛下,达致既能满足各方所需,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调解员会安排各方当事人在一个私人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面对面的洽谈。各方均有机会陈述本身的论点并聆听对方的説法。调解员不会强行把决定加诸各方当事人身上。

调解员会协助各方当事人:

  • 商讨和确定受争议的事项;
  • 探索各方的实际需要和权益所在;
  • 扩大和解方案之选择范围,并评估哪一解决方案最爲适合;
  • 拟订详细的和解协议,就每项争议列出各方所同意的解决方式。

其他关于调解的意见包括:

  • 虽然调解并非适用于每一宗案件,但许多案件都适合进行调解。当事人或会获邀请出席初步会议,会上调解员将因应当事人的个别情况,对他的案件是否适合调解进行评估。当事人也可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便作出决定。
  •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的任何阶段均可寻求法律意见。
  • 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调解。
  • 双方必须明白,对方在调解会议上说话的内容不影响他的权利,所以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可用作证据。
  • 在调解会议上草拟的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在法律上具有合约之约束力。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可作为判决、法庭命令或仲裁裁决般强制执行,但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无过错的一方则可根据协议起诉对方。

 

调解有什么好处?

世界各地的经验显示,调解达至和解的比率甚高,使用者大多对调解的结果感到满意。

调解的好处甚多,其中包括:

  • 当事人可避免对抗式诉讼制度中出现的张力、冲突和风险。
  • 当事人无须把争议诉诸法庭,省时省钱。
  • 调解可于诉讼之前,或于诉讼的任何阶段开始。
  • 各方当事人自行作出决定和达成协议,因而可能会更愿意遵守协议的内容。
  • 和解协议的条款可保密和不外泄。
  • 调解可达至较爲灵活和实际的和解方案,往往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补救的局限。
  • 调解有助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甚至能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
  • 相对诉讼而言,调解大大减低提出上诉的机会。

 

谁是调解员?

调解员没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但他们一般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并接受过有关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训练,因此即使谈判陷于胶着状态,他们也善于打破僵局,令调解过程得以继续,并促使各方专注于寻求解决的方案。

调解员的行事方式为:

  • 不提供法律意见。若当事人需要法律意见,鼓励他咨询自己的律师;
  • 不偏袒任何一方;
  • 不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但会协助当事人评估他所作决定的可行性。

 

往哪里找调解员?

香港许多机构都各自备有调解员名册,为各类的争议提供适合其范畴和专业的调解员。本小册子尾段列出了部份机构的名称。各机构就收录调解员自行定下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谈判和解决纠纷的知识和技巧。各方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选择和协定适合的调解员。如有困难,他们可以考虑联络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此外,调解员或须遵守有关机构的《道德及专业实务守则》。一些机构也发布了进行调解的规则。

 

调解费时吗?

调解需时长短视乎争议事项的多寡和复杂程度而定,此外各方当事人的合作程度和参与调解会议的意愿也会影响调解进度。如果争议事项不太复杂,而调解过程又顺利的话,各方当事人或只需参与一次调解会议(需时一天或少于一天)便可达成协议。总的来説,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一般远比仲裁或诉讼快捷,这对各方当事人有莫大的好处,尤其是在讼费方面。

 

保密

根据《道德及专业实务守则》,调解员必须对调解会议中透露的所有事宜保密。如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调解员通常会要求他们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即同意进行调解的协议),表明按调解协议进行的一切谈判,均享有不被披露的特权,并在任何权利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服务的费用由谁支付?

有些机构如香港调解会和香港和解中心等,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除此以外,当事人如接受私人执业的调解员所提供的调解服务,必须支付费用。当事人应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了解调解服务大概的收费,并与诉讼的费用作出比较。一般而言,调解比诉讼所需的费用较低,过程也较爲快捷。

调解的费用主要包括调解员的计时收费,以及租用会议室或须缴付的租金。各方当事人一般会在调解进行之前,协议平均分担调解的费用。当然,当事人如果决定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在调解的过程中给予协助,则必须全数支付有关的服务收费。

 

下列机构提供有关调解的进一步资料

司法机构调解资讯中心
香港金钟道 38 号
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 LG104 室
电话: 2825 0470
图文传真:2537 8156
电子邮件:mediation@judiciary.gov.hk
网 址: http://mediation.judiciary.gov.hk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香港金钟道 38 号
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 LG102 室
电话: 2901 1224
图文传真:2899 2984
电子邮件:email@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
网 址: 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二期38楼
电 话: 2525 2381
图文传真:2524 2171
电子邮件:adr@hkiac.org
网 址: www.hkiac.org

香港调解会
通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交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二期38楼
电 话: 2525 2381
图文传真:2524 2171
电子邮件:adr@hkiac.org
网 址:www.hkiac.org

香港和解中心
香港中环孖沙街12–18号金银商业大厦15楼
电 话: 2866 1800
图文传真:2866 1299
电子邮件:admin@mediationcentre.org.hk
网 址: www.mediationcentre.org.hk

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
通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交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二期38楼
电 话: 2525 2381
图文传真:2524 2171
电子邮件:ciarb@hkiac.org
网 址: www.ciarbasia.org

香港律师会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 号永安集团大厦3字楼
电 话: 2846 0500
图文传真:2845 0387
电子邮件:mediation@hklawsoc.org.hk
网 址: www.hklawsoc.org.hk

香港大律师公会
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二楼
电 话: 2869 0210
图文传真:2869 0189
电子邮件:info@hkba.org
网 址: www.hkba.org

香港测量师学会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8楼801室
电 话: 2526 3679
图文传真:2868 4612
电子邮件:info@hkis.org.hk
网 址: www.hkis.org.hk

香港建筑师学会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1号19楼
电 话: 2511 6323
图文传真:2519 6011, 2519 3364
电子邮件:hkiasec@hkia.org.hk
网址:www.hkia.net

香港仲裁司学会
通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交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二期38楼
电 话: 2525 2381
图文传真:2524 2171
电子邮件:adr@hkiarb.org.hk
网 址:www.hkiarb.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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