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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权的申请
提交申请
业主若要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请,必须向土地审裁处司法常务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请通知书,列明申请的性质。提交表格时需要支付费用。申请人须亲自或授权代表(须连同授权书)填写表格。申请通知书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业主若要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第5(2)条发出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作为终止租赁的申请,须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同样,业主若要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第7(1)条申请收回楼宇自住,则须使用表格22B。
送达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必须把一份盖上土地审裁处盖章的申请通知书副本送达答辩人。
申请人可把副本亲自交给答辩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于答辩人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如果答辩人的送达地址或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有信箱,申请人也可以把副本放进信封内,在信封上写上答辩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后投入信箱内。假如无法以这个方法送达,申请人可要求审裁处作出「替代送达」命令,指明必须以什么方式使答辩人知道这份申请通知书已经发出。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必须尽快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张贴在他打算收回的楼宇入口的显眼处。申请人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连续三天张贴通知占用人有关此申请的通告。
申请人必须于申请通知书送达后的3天之内,提交送达确认书或誓章(表格30)。
反对通知书
答辩人若要反对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填妥反对通知书(表格7),说明他反对的理由,然后把反对通知书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答辩人也必须把反对通知书的副本送达申请人。提交反对通知书须支付费用。
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如果答辩人没有提交反对通知书,申请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审裁处申请在无须审讯的情况下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命令。
申请排期聆讯
如果反对通知书已经提交,司法常务官会尽快把案件排期聆讯,并通知各方关于聆讯的详情。有关通知必须在聆讯前的14天或之前发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发出。
II) 建筑物管理案件的申请
提交申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条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审裁处命令业主召开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必须使用表格27。这项申请须由业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业主,或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提出。
如果业主、注册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有意根据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申请解散管理委员会并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换管理人,必须使用表格29。
所有根据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10提出的申请,都必须使用表格29。。
表格27和表格29都必须送交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存档,并送达答辩人。
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申请人可以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亲自交给答辩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于答辩人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如果答辩人的送达地址或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有信箱,申请人也可以把副本放进信封内,在信封上写上答辩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后投入信箱内。申请人也可以采用由审裁处指示的其他送达方式。
反对通知书
答辩人若要反对有关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通知书后的21天之内,把反对通知书(表格7)送交审裁处存档并送达申请人。
排期聆讯
如果答辩人已经提交反对通知书,或者提交的期限已过但没有人提交反对通知书,有关申请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后,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请书,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将有关申请排期聆讯。
案件管理和调解程序
为简化建筑物管理案件的处理程序及使审裁处能更有效率、迅速及公平地处理建筑物管理案件,土地审裁处庭长已于2009年5月21日颁布编号为LTPD:
BM No. 1/2009的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必要进行口头聆讯便可以作出指示,审裁处会根据呈交的文件作出指示,以减少不必要的聆讯。不必要的非正审申请会受到阻止,及在合适案件中判处讼费的罚则。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鼓励建筑物管理案件中的争议各方尝试透过调解,以消除彼此的分歧。
有关建筑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调解的详细资料,可登入司法机构网址参閲土地审裁处庭长所颁布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调解的小册子。
III)申请有关补偿的裁定
补偿案件可以分为几类,由不同的条例规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和 (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任何人士如根据以上各项条例提起法律程序,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处规则》所规定的程序。
IV)申请强制售卖土地命令
提交申请
任何一方若要根据(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3(1)条申请由土地审裁处作出售卖土地的命令,必须向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请通知书。
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安排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送达有关土地的每一位少数份数业主。
有关的申请通知书必须在提交后的7天之内,按照(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把 (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张贴,以及刊登于一份中文报章和一份英文报章之内。
在采取以上行动后,申请人必须把一份有关送达的誓章、一份有关注册的誓章、一份有关张贴的誓章和一份有关刊登报章的誓章,送交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存档。
反对通知书
答辩人如果反对有关的申请,他必须在收到申请通知书后的21天之内,把反对通知书送交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存档,并把副本送达申请人。
排期聆讯
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会把聆讯通知书的副本送达诉讼中的各方。
V)根据不同条例提出的上诉案件
上诉案件可以分为几类,由不同的条例所规管。诉讼各方必须遵守各项条例中的规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处规则》中的规定。最常见的上诉案件,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提出的上诉。
根据《差饷条例》,任何人士如果反对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所评估的应课差饷租值,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上诉可分为两种:
a) 根据《差饷条例》第37条提出的上诉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就某一楼宇应课差饷租值所作的评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内,向署长提交建议表格,要求修改应课差饷租值。不服评估的人可以是业主、占用人和业主的代理人。署长会作出决定,维持原本的评估,或更改有关评估,之后会发出通知书。
b) 根据《差饷条例》第40条提出的上诉
任何业主或占用人(不是第37条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所作出的关于更正、删除或临时估价的决定,可以在署长发出决定通知书后的28天之内,提交反对通知书。署长会考虑业主或占用人的反对,然后通知他们署长的决定是维持临时估价或是把临时估价降低。
署长在作出决定后会把通知书送达有关人士,不服署长决定的人士可于收到通知书后28天之内,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
有关程序如下:
把上诉通知书送交存档和送达
在收到署长的决定通知书后28天之内,上诉人必须把上诉通知书(表格19))连同署长的决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存档,并将上诉通知书的副本送达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也就是上诉中的答辩人。
反对通知书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如反对上诉,可以在收到上诉通知书后的21天之内,把反对通知书(表格7)送交土地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存档,并把副本送达上诉人。
排期聆讯
上诉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反对通知书后的14天之内,或者在提交反对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14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要求为上诉排期聆讯,上诉人并须同时将该申请书副本送达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如果上诉人在指明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有关上诉将会失效。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土地审裁处的决定,应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做法,按照法律所订明的程序,申请复核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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