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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及复杂的商业诈骗等。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审判程序后移交原讼法庭。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讼法庭法官连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公开法庭进行审讯。检控工作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负责。
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会安排案件于排期日由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并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案中各方出庭的日期。排期法官会在排期日同时编定审讯前的复核及审讯的日期。
被告人如没有律师代表,应立即谘询法律意见,或向法律援助署寻求法律援助。被告人如决定不延聘律师,应在审讯前尽早就答辩作出周详准备;如打算传召证人,则应填写一份“申请证人传票的资料详情”,并连同证人传票送交书记主任存档。法庭会安排执达主任把传票送达案中其他各方。
审讯前的复核通常会在审讯前6个星期进行。主审法官会在复核聆讯中作出必要的指示,以确保案件的审讯适当而有效率地进行。
审讯可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某一方如要求采用中文,应在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时提出。如申请获准,法庭会安排一名双语法官审理该案。排期法官有权准许或拒绝申请。
被告人如不服法庭的决定,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请参阅本小册子第3至第4页以了解有关详情。
原讼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并无限制,可处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讼法庭处理的民事诉讼通常包括下列类别:
- 海事
- 破产
- 违约
- 侵权
- 公司清盘
- 建造仲裁
- 婚姻法律程序中的子女管养权及附属济助
- 租购
- 禁制令
- 知识产权
- 司法复核
- 按揭
- 人身伤害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
请注意,如申索的数额稍微超过100万元,可考虑放弃超出之数,使案件可由区域法院审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区域法院的讼费会较原讼法庭为低。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展开民事诉讼时,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
某类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遗产,都必须由代表人展开诉讼。原讼法庭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则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别准许由一名公司董事作为代表,否则便必须聘请律师代表公司出庭。
原告人可采取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原讼法庭展开民事诉讼:
上述方式的有关表格载于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
以传讯令状方式展开诉讼最为普遍,现概述如下。
传讯令状(表格1)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索取。关于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违反责任造成财产损毁等诉讼,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实争议的诉讼,都必须藉传讯令状展开。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对方付款,你应在令状附上表格16(适用于经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笔债项)或16C(适用于未经算定的申索,例如违约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让对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认。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表格1作为申索陈述书,扼要地陈述申索性质,所依据的事实,以及所要求的济助和补偿。《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申索陈述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把传讯令状送交法院存档时,原告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用,并于缴费后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登记处。登记处会给予原告人一份表格的副本作为参考。
原告人必须把令状、送达认收书及表格16或16C(如适用的话)以面交、挂号邮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被告人(或如送达的对象是法团,则送达法团的注册地址),因此必须确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确无误。在收回土地/物业管有权的诉讼中,原告人亦必须把一份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处所的入口处。请参阅“执达主任办事处”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被告人在获送达令状(表格1)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后,必须填写表格14以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天内(包括送达文件当日)把送达认收书送交登记处存档。
被告人须在限期14天内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如令状是面交送达的,则由令状送交被告人当天起计算该14天限期;如令状是以挂号邮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达的,则于投寄或投入信箱后第7天开始计算。
所有抗辩书必须在送达认收限期届满后28天内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原告人。抗辩书须说明被告人基于什么理由反对原告人的申索,并可包括针对原告人的反申索。
《高等法院规则》 第41A号命令规定,抗辩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高等法院规则》
第41A号命令规定,抗辩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如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把表格14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请作出判决。在这情况下,案件便无须经过全面审讯。如原告人的申索关乎债项或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申索的数额是固定和可以确定的,例如关乎支票的诉讼),原告人便可要求法庭就申索数额及讼费登录判决。
如申索关乎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例如利润损失、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损害赔偿,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就法律责任登录非正审判决。在这情况下,原告人须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评定他所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3A号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将表格16或16C(视乎何者适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原告人,以作出承认及/或就付款的条件提出建议。原告人可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见表格16A, 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纳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及付款条件。如原告人接纳建议但不同意付款条件,可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条件作出裁定。
不过,如原告人没有在获送达被告人作出承认的表格后14天内,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有关的申索便会被搁置,直至他将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为止。
原告人可在获送达抗辩书后28天内,把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原告人也可在答复书中列出补充事实,以回应被告人的抗辩。
如被告人把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而原告人又想提出争议,原告人便须于获送达反申索书后28天内,把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就反申索缺乏抗辩而向法庭要求登录判决。原告人会成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应反申索的答复书或抗辩书并没有订明的格式,但原告人应把任何对反申索的答复及抗辩于同一份文件中一并列出。《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有关文件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提交状书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着下来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须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与案有关的文件。在以清单形式(见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后,双方必须容许另一方查阅有关的文件。
诉讼各方应考虑透过诉讼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调解或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而到最后才将争议诉诸法院。调解是一个过程,调解员会在过程中协助诉讼各方就彼此的争议达成和解。过去经验显示,调解所耗用的费用较少,可以较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司法机构已发出“实务指示31” 予有意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的各方。
诉讼各方把下述“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存档及送达时,须同时存档及送达一份“调解证明书”, 藉此表明他们是否有意循调解途径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如决定不参与调解,必须述明原因,以供主审法官考虑其决定是否合理。
主审法官在审讯后,会考虑诉讼人提出的原因,如认爲诉讼人无理拒绝参与调解,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诉讼各方若同意调解,应按照“实务指示”内 订明的步骤进行。
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应征询其律师的意见,而亲自行事的诉讼人如有疑问,则可以到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LG104室
调解资讯中心查询。如需查询一般事项,请参閲下文“如何联络我们?”
案中每一方均须于提交状书的程序完成后28天内,把一份"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案中其他各方。你应尝试与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应寻求哪些指示以准备审讯达成共识。
原告人必须在收到来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后14天内,或在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14天内,发出案件管理传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会就须采取的步骤编定时间表,并会编定进度指标日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审讯前的复核及/或审讯。你应遵从有关的指示,因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你可能不会获准延期。此外,你应在进度指标日期出庭应讯,否则你的申索会被剔除。
在法庭作出排期审讯的指示后,原告人应把排期审讯申请书及排期审讯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须于存档时支付订明的费用,并须提交有关的文件册。
如案件被编入定期审讯表内,诉讼双方均须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席前排期,排期主任届时会根据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编定审讯日期。排期完毕后,审讯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诉讼各方应记着审讯日期和等候审讯。
如案件被编入流动审讯表内,则最初会放进待审案件表,后来则放进审讯预告表。案件编入审讯表后,如预计审讯会在下一个月内进行,则待审案件表的下端会列出诉讼标题和诉讼编号。案件一般会依照待审案件表的次序轮候,逐一交由可以腾出时间的法官审理。案中各方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查阅待审案件表,以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内。而当案件已列入待审案件表后,案中各方便须于每个星期三查阅审讯预告表;因为法院逢星期三会从待审案件表中选出一些有机会在下周传唤及审讯的案件,另外列于审讯预告表内。案件一旦被列入审讯预告表内,案中各方便须每天查阅该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编排于翌日审讯。
待审案件表会张贴在高等法院大楼地下书记主任办事处的接待处的告示板上,而审讯预告表则张贴在书记主任办事处外的告示板上。审讯预告表亦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查阅。排期书记会在每天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审讯预告表上标明翌日审讯的案件,并详列审讯地点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责任确保自己准时应讯。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传召证人,便必须事先作好安排,以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必要时可能需要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见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28或29)。
高等法院登记处负责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发出每份令状时均须缴存一笔款项,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案中各方必须在审讯当天准时应讯,证人亦应出席。如有需要,亦应带同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阅。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在那个法庭审讯。
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或证据,法官或会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的日期宣读/发下判决书。
如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如你与另一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把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档。此外,你亦可在审讯中向法官申请按照你们的和解协议条款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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