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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骚扰令
法庭如果信纳另一方曾经骚扰你及/或指明未成年人,可发出载有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条文的强制令:
(a) 禁制另一方骚扰你的条文,
(b) 禁制另一方骚扰指明未成年人的条文,
驱逐令
(c) (i) 如果你曾被另一方骚扰,强制令禁止另一方进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条文:
(A) 你的居所;
(B) 你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C) 一处指明的地方(不论你的居所是否位于该地方内)。
(不论居所是否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这项条文同样适用。)
(ii)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曾被另一方骚扰,强制令禁止另一方进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条文:
(A)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
(B)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C) 一处指明的地方(不论指明未成年人居所是否位于该地方内)。
(不论居所是否指明未成年人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这项条文同样适用。)
重返令
(d) 向另一方作出以下规定的条文:
(i) 如果你与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须准许你进入及留在你们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内,或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的指明部分;
(ii)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与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须准许指明未成年人进入及留在他们的共同居所内,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一般而言,载有上述(a)和(b)项条文的命令称为“禁制骚扰令”,而载有上述(c)和(d)项条文的命令则分别称为“驱逐令”和“重返令”。
上文(c)(i)(B)、(c)(ii)(B)、(d)(i)和(d)(ii)段中所述的居所/共同居所/婚姻居所中的“指明部分”,例如是睡房。
上文(c)(i)(C)和(c)(ii)(C)段中所述“指明地方”的例子包括:你或指明未成年人居住的大厦大堂、大厦所处的屋苑、工作地方或学校。
参与计划令
在法庭发出禁制骚扰令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法庭发出命令,规定另一方参与一个目的为改变导致发出强制令的态度及行为,并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和安排的任何计划。
更改或暂停执行管养令/探视令
如果你为指明未成年人向法庭申请批出载有驱逐令的强制令而获得批准,但在此之前,法庭曾作出命令给予另一方指明未成年人的管养权或探视权,而这项命令在法庭考虑你的强制令申请时仍然有效,则你可向法庭申请更改或暂停执行该项命令,方式则由法庭视乎需要而决定。
在考虑是否更改或暂停执行现行的管养令/探视令时,法庭必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而在考虑这事项时须就下列两项因素作出适当考虑:
(i) 指明未成年人的意愿(如果在顾及指明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理解能力,以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考虑他/她的意愿是切实可行的);以及
(ii) 任何关键性资料,包括聆讯进行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备呈法院的任何报告。
上述更改或暂停执行的命令在强制令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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