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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须呈报的死亡个案都须要进行研讯,只有某些类别除外。当有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
- 进行尸体外部检验
- 若死因已确定,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报告及检验结果
- 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免将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 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 向死因裁判官简述各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
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其中一项命令∶
- 尸体剖验命令
-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 埋葬命令
- 火葬命令
倘若死因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或有其他原因,则会∶
- 命令剖验尸体
- 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
- 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查
倘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体剖验命令或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倘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须呈报的死亡事件,则由警方进行调查,然后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研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
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手令,授权有关人员进入并搜查任何曾发生死亡事件的处所和地方。
倘若死因裁判官否决开庭研讯,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致函死因裁判官,索取死亡调查报告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