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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因 裁 判 法 庭    pdf 版本 (333KB)                    可供查阅的资料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为若干类死亡个案而展开研讯,确定死因及肇事情况。本册子将扼要叙述死因裁判官在处理有关死亡个案时,所具有的广泛权责。

 

死因裁判官的职权范围

死因裁判官为司法官员,有权:

  • 发出埋葬命令
  • 发出火葬命令
  •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 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 发出检掘遗骸命令
  • 发出命令将尸体运离香港
  • 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
  • 命令进行研讯
  • 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 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哪些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依照死因裁判官条例,共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见附录I)。当获悉死亡事故时,任何有责任呈报死亡个案的人士(见附录II),均应尽速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如何处理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并非所有须呈报的死亡个案都须要进行研讯,只有某些类别除外。当有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

  • 进行尸体外部检验
  • 若死因已确定,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报告及检验结果
  • 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免将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 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 向死因裁判官简述各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

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其中一项命令∶

  • 尸体剖验命令
  •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 埋葬命令
  • 火葬命令

倘若死因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或有其他原因,则会∶

  • 命令剖验尸体
  • 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
  • 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查

倘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体剖验命令或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倘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须呈报的死亡事件,则由警方进行调查,然后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研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

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手令,授权有关人员进入并搜查任何曾发生死亡事件的处所和地方。

倘若死因裁判官否决开庭研讯,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致函死因裁判官,索取死亡调查报告的副本。

 

研讯

每当有人在下列情况中丧生,死因裁判官便可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开庭研讯∶

  • 突然死亡
  • 意外死亡
  • 暴力死亡
  • 在可疑情况下死亡
  • 及尸体如在香港发现或被运入香港

如发生下列情况,必须开庭研讯∶

  • 有人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例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 (研讯必须有陪审团参与)
  • 顺应律政司司长的要求

一般来说,工业意外导致的死亡事件均会开庭研讯。

死因裁判官可进行研讯前检讨,以决定如何能用最佳的方式,公正及迅速地完成研讯。研讯前检讨不会在法庭公开处理;但研讯则须在公开法庭进行,除非死因裁判官另作指示。

死因裁判官会向证人发出传票,传召他们出庭作证及呈交文件。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由律师代表出庭。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付费索取医学或其他技术报告书。

当值律师服务计划会向在研讯中可能作出可导致自己入罪的证供而有被刑事检控之虞的证人提供法律代表。

处理复杂的个案时,死因裁判官可要求律政司司长协助处理研讯。

 

研讯如何展开?

研讯时,死因裁判官及陪审团须确定∶

  • 死者的身份
  • 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
  •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须就该宗死亡个案登记的详情
  • 对该宗死亡个案的结论

研讯程序以下列方式进行∶

  • 死因裁判官展开研讯
  • 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由死因裁判法庭主任或政府律师、陪审团、死者家属、其他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及死因裁判官分别讯问
  • 死因裁判官总结该案
  • 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宣读裁断(有关裁断的例子可参考附录III

根据法例,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拟定裁断时,不得作出任何有关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决定。所有赔偿及民事法律责任的申索,应向处理民事诉讼的法庭提出,并在该庭聆讯。

为防止类似死亡事故再发生,有关改善建议将被记载于裁断书内。以工业意外为例,裁判官将提醒主事者采取适当行动,填补工作流程的漏洞,或改进操作方法,避免再发生如研讯证供中提及的致命意外。

研讯中如涉及谋杀、误杀、杀婴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刑事罪行,死因裁判官须将研讯押后,并将此事转介律政司司长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有关死因的研讯不能重新展开。

 

可否要求死因裁判官进行研讯?

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或律政司司长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展开死因研讯。倘若研讯已完结,亦可要求就同一个案重新研讯。曾担任首次研讯的陪审团,亦须再度出任重开研讯的陪审员。

 

死亡事实证明书

死因裁判官可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作为死亡事实的临时文件。死亡事实证明书可用于以下情况:
如要把尸体运往另一国家安葬,特别是该国要求提交官方文件,证明死者并非死于传染性疾病。

 

服务承诺

死因裁判法庭会


  • 签发埋葬命令
  • 签发火葬命令
  • 签发检掘遗骸命令
  • 命令将尸体移离香港
  •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 签发尸体剖验命令
接获病理学家提交的申请书后尽快进行

  • 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接获验尸报告后10日内进行

  • 排期研讯
死因裁判官决定进行研讯之日起42日内

 

如何联络死因裁判法庭?

办公时间

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六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星期日及公衆假日休息)
  • 当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时,死因裁判法庭及其登记处/会计部将会关闭。
  •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或星期六的上午六时或之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庭将于当天早上恢复进行聆讯,而登记处/会计部亦会在早上如常开放。
  •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的上午六时至十一时期间或在上午十一时,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庭将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进行聆讯,而登记处/会计部亦于下午在惯常时间重开。
  •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时后或星期六上午六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法庭将于当天全日休庭,并于随后一天(包括星期六但公衆假日除外)上午九时三十分恢复进行聆讯。
  •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上午十一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若当时情况许可,登记处/会计部或会于当天下午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重开。然而,如有关信号于星期一至五登记处/会计部之正常关闭时间前2小时或少于2小时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登记处/会计部便会继续关闭。
  • 如有关信号于星期六上午六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登记处/会计部便会继续关闭。
  • 请留意司法机构在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法庭恢复进行聆讯及登记处/会计部重开时间的公布,或可于公布发出后,在政府的新闻公报网页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 阅览。你亦可致电死因裁判法庭登记处(电话:2886 6871)查询。

 

附录I - 20类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

  • 死亡原因不明
  • 在突然 / 没有得到诊治的情况下死亡,死前被诊断为末期病患者除外
  • 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
  • 罪行所导致的死亡
  • 施用麻醉药导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的情况下死亡,或于施用麻醉后24小时内死去
  • 手术所导致的死亡或在手术后48小时内死亡
  • 职业疾病导致的死亡,与现时或以往的职业有直接或间接关连的死亡
  • 胎儿死亡
  • 产妇死亡
  • 败血症导致死亡,而所涉的败血症主因不明
  • 自杀身亡
  • 受官方看管期间内死亡
  • 具法定逮捕或羁留权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导致的死亡
  • 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羁留权
  • 法例所规定的某类精神病人在医院内或在精神病院内死亡
  • 在私人护理中心内发生的死亡
  • 杀人罪行所导致的死亡
  • 施用药物或毒药导致死亡
  • 受虐待、饥饿、疏忽导致死亡
  • 在香港境外发生、而尸体被运回香港境内的死亡

 

附录II - 有责任呈报死亡个案的人士

须就死亡个案呈报的人士 向下述人士呈报
若医生要为死者切除部份器官,须获死因裁判官同意 死因裁判官
在警方看管期间或在警方范围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死因裁判官
接获法定通知书,须予报告任何死亡事件的部门主管
死因裁判官
警务人员 死因裁判官
生死登记官 死因裁判官
任何执行官方看管职责的人士(警方除外) 经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政府的建筑物范围内负责人士 经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医院或其他护理设施主管人员 死因裁判官,副本交予警方

 

附录III - 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可作出的裁断例子

裁断 例子
死于自然 疾病,例如癌症或心脏病发作
工业/职业疾病 因工染病,例如:石棉沉着病
倚赖药物/非倚赖性滥用药物 过量使用麻醉药或其他药物
出生时欠缺照顾 婴儿在出生时未获足够照顾而死亡
自杀 自我终结生命
企图堕胎/自我引发的人工流产(堕胎) 因堕胎或企图堕胎而导致死亡
意外 因意外之外或不幸的事件而导致死亡,例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死于不幸 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自我疏忽 因厌食症而死
合法杀人(自卫杀人) 因警方使用枪械自卫或防止某人受伤害而导致死亡
非法杀人 谋杀或误杀
胎儿死亡 胎儿于出生前死亡
死因不明 证据不足,除「死因不明」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附录IV - 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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