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处理针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
终审法院有哪些权力?
终审法院的权力范围已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内列明。终审法院既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法院的决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见,将有关事项发还该法院处理,又可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终审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诉:
刑事方面的上诉:
须得到上诉许可吗?
得到上诉许可的批准,才可上诉。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诉,须得到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如提出该上诉是一项当然权利,则有关法院不得拒绝给予上诉许可,而须首先给予有条件的许可。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诉,须得到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除非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种情况而定)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否则终审法院不得给予上诉许可。凡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拒绝作出证明,终审法院仍可作出证明,并给予上诉许可。如申请人只是以有关案件的决定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必须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什么时候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
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决定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提出。如属民事上诉,申请人须于这28天内给诉讼对方7日时间通知,让对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诉申请。
谁来聆讯上诉许可的申请?
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许可的申请,成员一般包括首席法官及两位常任法官,或由首席法官委派三名常任法官进行聆讯。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而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提出上诉。
如司法常务官认为某项申请并没有显示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规则的,则可以发出传票给申请人,传召他提交书面陈辞,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因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后,可以下令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谁来聆讯上诉?
上诉由终审法院审理聆讯和作出裁定。聆讯的法官一般是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
如何索取更多有关上诉程序的资料?
有关终审法院的上诉程序,已列明在《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内;此外,你亦可向终审法院登记处索取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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